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完善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连大江 李树云
2025年11月10日
字数:1915
文物与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承载着历史记忆与精神基因。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与旅游经济的扩张,文化遗产面临的威胁日益多元化。2024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首次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文物保护公益诉讼职权,标志着我国文物司法保护进入专门化发展阶段。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样态
预防性保护的实践突破。预防性保护是文物公益诉讼的核心价值所在,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将“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为预防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土地出让、划拨前“考古前置”制度,将文物保护纳入政府规划的制度设计中,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项目对地下文物的破坏,实现了文物风险的源头治理。
跨区域与跨部门协作的实践模式。文物的分布与保护需求往往超越行政区域,监管权责又分属不同部门。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推动建立的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有效破解了“九龙治水”的监管困局。跨区域与跨部门协作的创新在于,它不是简单的职能叠加,而是通过公益诉讼“纽带”,实现了保护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护效能的最大化,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同保护模式。
科技赋能的实践探索。文物保护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要求较高,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积极引入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破解了传统办案模式的局限,提升了公益诉讼的质效。调查取证阶段,无人机、三维扫描等技术的运用,突破了传统人工勘查的空间限制,有效提高了证据收集的效率。在日常监管方面,推动建立的智能化监控系统,实现了文物保护的全天候、常态化监管,弥补了传统人工巡查的不足。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
法律适用中的模糊地带。首先,《文物保护法》对“严重损害”与“严重损害风险”的判断标准未作规定,公益损害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就成为首要难题。实践中,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此往往存在认识分歧。其次,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利益平衡缺乏明确标准。最高检强调要“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平衡,缺乏立法层面的指引,主要依赖检察机关的个案判断,容易引发争议。
协作机制中的现实障碍。首先,尽管检察机关通过梳理“权责清单”等方式推动部门协作,但在一些新兴领域,部门职责仍不明确。如某沿海城市检察院在办理水下文物盗捞案时,发现文旅、海洋、公安等部门对水下巡查职责存在交叉重叠,最终通过多轮协调才明确各部门分工。其次,社会力量参与渠道不畅也制约了协作效果。虽然最高检提出要“健全社会参与机制”,但目前公众参与文物公益诉讼的途径有限。
专业技术与资源保障不足。首先,文物保护涉及考古、历史、建筑、材料等多个学科,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队伍中具备相关知识背景的人员较少。最高检提出的“借助‘外脑’”机制,在基层检察院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面临专家资源稀缺、聘请成本高的现实困难。其次,技术装备与经费保障不足。无人机、三维扫描等技术设备的购置和维护需要大量资金,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难以承担。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完善路径
健全法律规范体系。首先,应细化《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九条的适用标准,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出台指导性文件,明确“严重损害”与“严重损害风险”的认定要素。其次,应完善利益平衡机制,明确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民生需求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原则和程序。建立文物保护补偿制度,对因严格保护措施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个人或单位给予适当补偿,同时明确文物活化利用的边界,防止过度商业化对文物价值的破坏。
优化协作联动机制。在跨区域协作方面,应建立分级协调机制。如对于省内跨市域的文物,由省级检察院牵头成立协作小组,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模式,完善跨区域证据交换、委托调查等制度,降低协作成本。在部门联动方面,应健全府检联动制度。推动各级政府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提高行政机关的重视程度。在社会参与方面,应拓宽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渠道。
强化专业保障与科技支撑。首先,应构建多层次专业人才体系。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开设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专业课程,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熟悉文物保护的复合型人才。扩大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建立全国性文物专家库,为基层检察院提供远程咨询服务。其次,推动科技赋能。建立重要文物的数字档案,为修复和研究提供数据支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助力文物部门安装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对重点文物的全天候监测。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不仅保护了文物实体,更促进了文化价值的挖掘与传播,真正实现了“让文物活起来”的目标,在为守护中华文脉提供坚实司法保障的同时,也让千年文脉在新时代焕发出更加璀璨的光彩。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样态
预防性保护的实践突破。预防性保护是文物公益诉讼的核心价值所在,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将“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为预防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土地出让、划拨前“考古前置”制度,将文物保护纳入政府规划的制度设计中,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项目对地下文物的破坏,实现了文物风险的源头治理。
跨区域与跨部门协作的实践模式。文物的分布与保护需求往往超越行政区域,监管权责又分属不同部门。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推动建立的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有效破解了“九龙治水”的监管困局。跨区域与跨部门协作的创新在于,它不是简单的职能叠加,而是通过公益诉讼“纽带”,实现了保护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护效能的最大化,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同保护模式。
科技赋能的实践探索。文物保护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要求较高,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积极引入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破解了传统办案模式的局限,提升了公益诉讼的质效。调查取证阶段,无人机、三维扫描等技术的运用,突破了传统人工勘查的空间限制,有效提高了证据收集的效率。在日常监管方面,推动建立的智能化监控系统,实现了文物保护的全天候、常态化监管,弥补了传统人工巡查的不足。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
法律适用中的模糊地带。首先,《文物保护法》对“严重损害”与“严重损害风险”的判断标准未作规定,公益损害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就成为首要难题。实践中,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此往往存在认识分歧。其次,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利益平衡缺乏明确标准。最高检强调要“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平衡,缺乏立法层面的指引,主要依赖检察机关的个案判断,容易引发争议。
协作机制中的现实障碍。首先,尽管检察机关通过梳理“权责清单”等方式推动部门协作,但在一些新兴领域,部门职责仍不明确。如某沿海城市检察院在办理水下文物盗捞案时,发现文旅、海洋、公安等部门对水下巡查职责存在交叉重叠,最终通过多轮协调才明确各部门分工。其次,社会力量参与渠道不畅也制约了协作效果。虽然最高检提出要“健全社会参与机制”,但目前公众参与文物公益诉讼的途径有限。
专业技术与资源保障不足。首先,文物保护涉及考古、历史、建筑、材料等多个学科,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队伍中具备相关知识背景的人员较少。最高检提出的“借助‘外脑’”机制,在基层检察院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面临专家资源稀缺、聘请成本高的现实困难。其次,技术装备与经费保障不足。无人机、三维扫描等技术设备的购置和维护需要大量资金,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难以承担。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完善路径
健全法律规范体系。首先,应细化《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九条的适用标准,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出台指导性文件,明确“严重损害”与“严重损害风险”的认定要素。其次,应完善利益平衡机制,明确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民生需求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原则和程序。建立文物保护补偿制度,对因严格保护措施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个人或单位给予适当补偿,同时明确文物活化利用的边界,防止过度商业化对文物价值的破坏。
优化协作联动机制。在跨区域协作方面,应建立分级协调机制。如对于省内跨市域的文物,由省级检察院牵头成立协作小组,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模式,完善跨区域证据交换、委托调查等制度,降低协作成本。在部门联动方面,应健全府检联动制度。推动各级政府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提高行政机关的重视程度。在社会参与方面,应拓宽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渠道。
强化专业保障与科技支撑。首先,应构建多层次专业人才体系。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开设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专业课程,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熟悉文物保护的复合型人才。扩大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建立全国性文物专家库,为基层检察院提供远程咨询服务。其次,推动科技赋能。建立重要文物的数字档案,为修复和研究提供数据支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助力文物部门安装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对重点文物的全天候监测。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不仅保护了文物实体,更促进了文化价值的挖掘与传播,真正实现了“让文物活起来”的目标,在为守护中华文脉提供坚实司法保障的同时,也让千年文脉在新时代焕发出更加璀璨的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