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暂予监外执行女性罪犯收监难问题
2025年11月10日
字数:1547
□ 文/张小玲
法律从保护母婴权益的人道主义出发,对怀孕和哺乳期女性罪犯极尽保护和宽容。但司法实践中,立法者的善意却被肆意地践踏,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收监难,严重践踏着司法的尊严。本文将从暂予监外执行女性罪犯收监难的现状出发,寻求解决之道,力求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母婴权益,又能保障司法判决的尊严。
暂予监外执行女性罪犯收监现状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女性罪犯哺乳期的法律规定存在空白。截至目前,没有明确的、专门的针对被暂予监外执行女性的哺乳期期限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但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哺乳期可适当延长,如婴儿体弱多病或因疾病于一定年龄段容易治愈等情形下女性人犯可暂缓收监的规定空白。
社区矫正机关对是否亲自哺乳监督不到位。对“哺乳”概念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角度上的哺乳是指母乳喂养。而从广义角度看,是指母亲对孩子的哺育和抚养,不仅限于母乳喂养,亲自照顾即可。从婴儿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应当对哺乳做广义理解,显然更有利于婴儿利益的保护。但司法实践中,有的妇女并未亲自抚育婴儿,将婴儿送到外地保姆或亲戚家中。但社区矫正机关机械地执行哺乳期一年的期限,对监外执行女性是否真正哺育婴儿未作实质监督,致使法律规定的深层目的落空。
哺乳期届满之际恶意掐点怀孕。实践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女性罪犯,为了逃避收监,在生产后哺乳期届满之际,恶意掐点怀孕,骗取再次哺乳的机会。更有甚者,因离异等原因,与社交软件仅一面之缘的人怀孕或者与有夫之妇怀孕,其唯一的目的就是生子以逃避受监。
与家属串通,为躲避收监,将幼儿抚育责任推给司法行政机关。被决定在与监外执行的女性罪犯逃避监管,与其亲属串通,亲属假意拒绝抚育罪犯子女,罪犯恶意将幼年子女抛弃至司法行政机关院内,司法行政机关胆敢提请决定或执行收监。罪犯就将子女故意遗弃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主办案人员及负责人因无法安置未成年人,且因维稳等原因,只得将收监的时间一拖再拖。
解决路径
完善专门立法。应当针对暂予监外执行女性罪犯专门立法,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其所犯罪行轻重、悔罪程度、社会危险性程度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情形由人民法院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哺乳期期限。同时,应完善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保证制度,探索实行人保和钱保双保险,对于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没收保证金,并对于保证人处以一定处罚。因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女性罪犯可能会漠视法律,践踏法律尊严,但愿意为其提供担保的,一定程度上是愿意信任其人,完善保证人责任,督促保证人更好履行保证责任,可以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收监的执行。
加强监督。严格遵守哺乳期亲子“接触说”原则,社区矫正机关要加强监督,在其矫正卷宗中对于严管对象每日、普管对象每两日的信息化核查,实地走访重点监督哺乳期母亲是否真正亲自在照顾婴儿,如长期不接触婴儿而假手他人,可发出警告,警告次数达到一定规模,可建议人民法院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予以收监。
掐点怀孕躲收监,刑期不予折抵。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两种情形下不予折抵刑期:一是采取贿赂等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资格;二是脱逃期间时期不计入刑期。笔者认为,对于在哺乳期届满之际,掐点怀孕者,不应折抵刑期。可以待其哺乳期满再行收监,但不得折抵刑期。法应当是善者的盾牌,而不应当成为投机者的挡箭牌。
社会各界形成合力。抛开恶意逃避收监,钻法律空子的女性罪犯,部分罪犯愿意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希望早日服完刑期回归正常生活,但确因家属照顾婴幼儿存在难以解决的困难,笔者认为,司法行政机关遇到该种情形,应当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可探索由政法委牵头,寻求当地民政或福利机构帮助,将罪犯子女妥善安置。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
法律从保护母婴权益的人道主义出发,对怀孕和哺乳期女性罪犯极尽保护和宽容。但司法实践中,立法者的善意却被肆意地践踏,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收监难,严重践踏着司法的尊严。本文将从暂予监外执行女性罪犯收监难的现状出发,寻求解决之道,力求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母婴权益,又能保障司法判决的尊严。
暂予监外执行女性罪犯收监现状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女性罪犯哺乳期的法律规定存在空白。截至目前,没有明确的、专门的针对被暂予监外执行女性的哺乳期期限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但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哺乳期可适当延长,如婴儿体弱多病或因疾病于一定年龄段容易治愈等情形下女性人犯可暂缓收监的规定空白。
社区矫正机关对是否亲自哺乳监督不到位。对“哺乳”概念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角度上的哺乳是指母乳喂养。而从广义角度看,是指母亲对孩子的哺育和抚养,不仅限于母乳喂养,亲自照顾即可。从婴儿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应当对哺乳做广义理解,显然更有利于婴儿利益的保护。但司法实践中,有的妇女并未亲自抚育婴儿,将婴儿送到外地保姆或亲戚家中。但社区矫正机关机械地执行哺乳期一年的期限,对监外执行女性是否真正哺育婴儿未作实质监督,致使法律规定的深层目的落空。
哺乳期届满之际恶意掐点怀孕。实践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女性罪犯,为了逃避收监,在生产后哺乳期届满之际,恶意掐点怀孕,骗取再次哺乳的机会。更有甚者,因离异等原因,与社交软件仅一面之缘的人怀孕或者与有夫之妇怀孕,其唯一的目的就是生子以逃避受监。
与家属串通,为躲避收监,将幼儿抚育责任推给司法行政机关。被决定在与监外执行的女性罪犯逃避监管,与其亲属串通,亲属假意拒绝抚育罪犯子女,罪犯恶意将幼年子女抛弃至司法行政机关院内,司法行政机关胆敢提请决定或执行收监。罪犯就将子女故意遗弃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主办案人员及负责人因无法安置未成年人,且因维稳等原因,只得将收监的时间一拖再拖。
解决路径
完善专门立法。应当针对暂予监外执行女性罪犯专门立法,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其所犯罪行轻重、悔罪程度、社会危险性程度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情形由人民法院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哺乳期期限。同时,应完善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保证制度,探索实行人保和钱保双保险,对于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没收保证金,并对于保证人处以一定处罚。因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女性罪犯可能会漠视法律,践踏法律尊严,但愿意为其提供担保的,一定程度上是愿意信任其人,完善保证人责任,督促保证人更好履行保证责任,可以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收监的执行。
加强监督。严格遵守哺乳期亲子“接触说”原则,社区矫正机关要加强监督,在其矫正卷宗中对于严管对象每日、普管对象每两日的信息化核查,实地走访重点监督哺乳期母亲是否真正亲自在照顾婴儿,如长期不接触婴儿而假手他人,可发出警告,警告次数达到一定规模,可建议人民法院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予以收监。
掐点怀孕躲收监,刑期不予折抵。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两种情形下不予折抵刑期:一是采取贿赂等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资格;二是脱逃期间时期不计入刑期。笔者认为,对于在哺乳期届满之际,掐点怀孕者,不应折抵刑期。可以待其哺乳期满再行收监,但不得折抵刑期。法应当是善者的盾牌,而不应当成为投机者的挡箭牌。
社会各界形成合力。抛开恶意逃避收监,钻法律空子的女性罪犯,部分罪犯愿意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希望早日服完刑期回归正常生活,但确因家属照顾婴幼儿存在难以解决的困难,笔者认为,司法行政机关遇到该种情形,应当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可探索由政法委牵头,寻求当地民政或福利机构帮助,将罪犯子女妥善安置。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