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依法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年11月10日 字数:1367
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海洋经济是高度外向型经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统筹推进海洋经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
  我国涉外海洋法治建设具有广阔发展空间
  我国涉外海洋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参与国际海洋规则谈判,一体推进涉外海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涉外法治基础。国际层面,我国深度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底管理局等多边机制下的重点海洋领域规则制定,积极参加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涉及气候变化咨询意见的案件审理,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我国主导起草的《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获得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在《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重要公约的修订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参与或引领世界贸易组织《渔业补贴协定》、联合国《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书的磋商谈判,助力相关规则加速落地。国内层面,我国涉外海洋法律体系机制日益健全。一是加快推进涉外海洋立法进程。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标志着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海底区域勘探、开发、科研步入法治轨道。2019年修订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进一步增强对国际航行船舶的制度监管。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我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我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纳入法律适用范围。二是不断提高国际执法合作水平。通过举行海上联合演习、建立搜救通信网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我国海上跨国执法能力持续增强。三是涉外海事法律服务日益健全。涉外海事审判体系持续完善,审判能力不断提升。涉外海事调解与仲裁功能愈加凸显,形式和内容更加丰富,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
  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对涉外海洋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尽管我国涉外海洋法治建设已取得重要进展,但在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仍存在空间,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国内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国际规则的发展,国内法和国际法衔接仍不充分。例如,《国际海事组织净零框架》规定了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碳交易机制,但我国航运领域碳交易立法尚不完善。其次,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国出台了多部含有涉外因素的海洋法律法规,各地也积极推出包括国际合作等内容的海洋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但现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碎片化、协同不足等问题。第三,涉外海事法律服务供给仍需进一步增强。随着海洋经济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国内、国际对涉外海事法律服务的体量和质量均提出更高要求。我国涉外海事法律服务在供给能力、专业水平和地区分布等方面离现实需求仍有相应的差距。最后,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储备仍需进一步提升。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急需大量兼具国际视野、复合能力与实践经验的涉外法治人才,我国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标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和专业队伍建设亟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强化高端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培养。
  依法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面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国际新形势、新问题,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海洋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