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领导苏区金融法制建设的历史脉络与时代价值
2025年11月10日
字数:1908
展,多次出台关于信用合作社的章程训令。如《关于春耕问题的训令》《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发展合作社大纲》《信用合作社标准章程》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形成了总行、省分行、县支行、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机构体系,体现了革命解放和经济金融发展的同步。
(三)苏区货币管理的法规制度
货币主权是一个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体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前,已有根据地成立金融机构,统一货币市场,供应货币流动,活跃商品经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后,为解决货币交易混乱,推进商品流通,促进苏区生产发展,改进工农群众生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货币管理的命令条例。1932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发布命令,明确规定国家银行所发行纸币与银元之间的兑换比为1:1,以确保国家货币体系的稳定与统一。随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又相继颁发要求广泛深入开展国币宣传的命令和维护国家银行货币信用的命令。
(四)苏区银行信贷收支业务的法规制度
存款管理。国家银行吸收的存款主要包括各项税收、公债款的金库存款,机关、团体、企业的贸易往来存款以及个人储蓄等。为了细化存款业务的具体操作,国家银行制定了《国家银行储蓄存款暂行章程》《国家银行往来存款暂行规则》《国家银行特别往来存款暂行规则》《国家银行定期存款暂行规则》等系列法规。
贷款管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1932年1月颁布了《借贷暂行条例》,宣布废止一切高利贷形式借贷,借贷的利率,高者短期每月不得超过一分二厘,长期不得超过一分。这一规定有效降低了贷款成本,为中央苏区的经济发展注入了动力。并且,当时国家银行的贷款主要投向苏区的农业、工业、粮食调剂、合作社、对外贸易等领域,将有限的金融资源精准引向了革命战争最需要、对工农群众最有利的方向上。
(五)苏区银行代理业务的法规制度
代理金库。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为统一财政,颁布《暂行财政条例》。该条例规定一切国家税收均由国家财政机关征收,中央财政部亦可指定银行代理税收,同时各级财政机关所征税款、政府经营事业收入、罚金、没收的财产以及其他各类收入款项,均应适时送交中央财政部所指定的银行,这些规定赋予了国家银行代理国家金库的职责。
代理公债发行。1932至1934年,国家银行代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发行了三期公债,从酝酿、发行、超额完成到合理偿付,无疑都是成功的,对稳定苏区财政、支援革命战争、推动中国革命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党领导苏区金融法制建设的核心特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金融理论与中国土地革命实际相结合
为解决苏区面临的现实经济困境,服务于革命战争和工农群众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列宁主义金融理论应用于农村革命根据地金融建设中,组织人员设立国家银行及其省分行、县支行,采取了发行统一货币、代理国库、取缔高利贷、开展信贷业务、代理发行公债等一系列措施,使得大银行归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所有,这一实践不仅有效支撑苏区生存与发展,为革命战争提供重要经济保障,还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新中国建立初期的金融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化在金融领域的一次重要探索与成功实践。
(二)金融法立法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与人民性
苏区时期所创建的金融法制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与人民性,成为了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经济斗争、巩固红色政权、服务工农群众的伟大金融实践。一方面,其政治性深刻地根植于“一切为了革命战争的胜利”这一使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基于武装斗争、土地革命、巩固红色政权以及根据地建设等现实需求,苏维埃政府必须将发展经济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独立发展苏区经济,就需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自己的银行,制定独立的银行制度。另一方面,其人民性则体现在:一是苏区金融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工农群众的支持。革命战争的胜利,关键在于将广大群众在经济战线上组织起来,银行设立所需的本金、公债的发行、货币流通等都需要群众的支持与监督。二是银行制度设计始终围绕着“改善工农群众生活”这一领域。通过取缔高利贷、提供低利贷款、建立信用合作社等手段,为工农群众提供基本金融服务,体现了“金融为民”的理念。
(三)独立自主的金融运行准则
国家银行与信用合作社协同办公。国家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中枢机构,承担着代表苏维埃政府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实行金融宏观调控、支持革命战争与苏区经济建设的核心职能。信用合作社作为基层金融组织,承担的某些任务与国家银行相同,但重点是服务苏区群众生产与生活。国家银行与信用合作社共同构建起覆盖苏区生产生活与革命事业的金融支撑网络。
独立的货币体系。苏维埃各级政权成立后,通过一系列措施逐渐建立了
(三)苏区货币管理的法规制度
货币主权是一个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体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前,已有根据地成立金融机构,统一货币市场,供应货币流动,活跃商品经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后,为解决货币交易混乱,推进商品流通,促进苏区生产发展,改进工农群众生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货币管理的命令条例。1932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发布命令,明确规定国家银行所发行纸币与银元之间的兑换比为1:1,以确保国家货币体系的稳定与统一。随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又相继颁发要求广泛深入开展国币宣传的命令和维护国家银行货币信用的命令。
(四)苏区银行信贷收支业务的法规制度
存款管理。国家银行吸收的存款主要包括各项税收、公债款的金库存款,机关、团体、企业的贸易往来存款以及个人储蓄等。为了细化存款业务的具体操作,国家银行制定了《国家银行储蓄存款暂行章程》《国家银行往来存款暂行规则》《国家银行特别往来存款暂行规则》《国家银行定期存款暂行规则》等系列法规。
贷款管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1932年1月颁布了《借贷暂行条例》,宣布废止一切高利贷形式借贷,借贷的利率,高者短期每月不得超过一分二厘,长期不得超过一分。这一规定有效降低了贷款成本,为中央苏区的经济发展注入了动力。并且,当时国家银行的贷款主要投向苏区的农业、工业、粮食调剂、合作社、对外贸易等领域,将有限的金融资源精准引向了革命战争最需要、对工农群众最有利的方向上。
(五)苏区银行代理业务的法规制度
代理金库。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为统一财政,颁布《暂行财政条例》。该条例规定一切国家税收均由国家财政机关征收,中央财政部亦可指定银行代理税收,同时各级财政机关所征税款、政府经营事业收入、罚金、没收的财产以及其他各类收入款项,均应适时送交中央财政部所指定的银行,这些规定赋予了国家银行代理国家金库的职责。
代理公债发行。1932至1934年,国家银行代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发行了三期公债,从酝酿、发行、超额完成到合理偿付,无疑都是成功的,对稳定苏区财政、支援革命战争、推动中国革命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党领导苏区金融法制建设的核心特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金融理论与中国土地革命实际相结合
为解决苏区面临的现实经济困境,服务于革命战争和工农群众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列宁主义金融理论应用于农村革命根据地金融建设中,组织人员设立国家银行及其省分行、县支行,采取了发行统一货币、代理国库、取缔高利贷、开展信贷业务、代理发行公债等一系列措施,使得大银行归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所有,这一实践不仅有效支撑苏区生存与发展,为革命战争提供重要经济保障,还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新中国建立初期的金融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化在金融领域的一次重要探索与成功实践。
(二)金融法立法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与人民性
苏区时期所创建的金融法制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与人民性,成为了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经济斗争、巩固红色政权、服务工农群众的伟大金融实践。一方面,其政治性深刻地根植于“一切为了革命战争的胜利”这一使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基于武装斗争、土地革命、巩固红色政权以及根据地建设等现实需求,苏维埃政府必须将发展经济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独立发展苏区经济,就需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自己的银行,制定独立的银行制度。另一方面,其人民性则体现在:一是苏区金融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工农群众的支持。革命战争的胜利,关键在于将广大群众在经济战线上组织起来,银行设立所需的本金、公债的发行、货币流通等都需要群众的支持与监督。二是银行制度设计始终围绕着“改善工农群众生活”这一领域。通过取缔高利贷、提供低利贷款、建立信用合作社等手段,为工农群众提供基本金融服务,体现了“金融为民”的理念。
(三)独立自主的金融运行准则
国家银行与信用合作社协同办公。国家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中枢机构,承担着代表苏维埃政府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实行金融宏观调控、支持革命战争与苏区经济建设的核心职能。信用合作社作为基层金融组织,承担的某些任务与国家银行相同,但重点是服务苏区群众生产与生活。国家银行与信用合作社共同构建起覆盖苏区生产生活与革命事业的金融支撑网络。
独立的货币体系。苏维埃各级政权成立后,通过一系列措施逐渐建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