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领导苏区金融法制建设的历史脉络与时代价值

2025年11月10日 字数:1150

  □文/贾同乐 刘娇娇

  法治是金融稳健运行的基石,金融强国的建设需要走中国特色金融法治之路。作为中国红色金融法制的起源,苏区对金融法制的探索与实践,在推动苏区金融事业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为中国特色金融法治发展之路提供了宝贵经验,对中国当前的金融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启迪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已经认识到金融工作的重要性。面对极端艰苦的战争环境和严密的经济封锁,党领导军民一边进行武装斗争,一边开展经济建设,探索出一套贴合苏区军事经济实际需求的红色金融发展模式。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以下简称“国家银行”)在瑞金成立,将各地分散的金融力量整合起来,之后颁布的一系列金融法规也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银行体系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依据,稳定了苏区金融秩序。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度手段管理经济、调控金融的早期实践,为支援革命战争、巩固新生政权、发展苏区经济、保障工农利益等作出巨大贡献,也为中国现代金融法治事业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一、党领导下苏区金融法制的具体构建
  (一)苏区金融政策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以下简称《经济政策》)等纲领性文件。《经济政策》宣示了当时工业、商业、税收、银行、借贷、货币、市政等各方面的政策,为苏区政府开展经济建设提供了指引。银行方面,《经济政策》规定苏维埃应设立国家银行,并在苏区各省内设立分行,银行拥有发行货币、兑换货币的权利,并对农民、家庭工业者、手工业者、合作社、小商人等实行借贷,同时分行代为征税;借贷方面,其规定取消过去一切口头或书面的奴役、高利贷契约,使城市与乡村贫民被典当的一切物品归还原主,当铺则交给苏维埃;货币方面,规定了苏区内的旧货币可以在苏区内通行,并消灭行市的差别,但苏维埃须对这些货币加以清查、进行监督。苏维埃应发行苏维埃货币,外来货币须一律兑换为发行的苏维埃货币。
  (二)苏区金融机构组织管理与内部机构的法规制度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决策,为构建一个全覆盖的金融机构网络体系,所有省级苏维埃银行转为国家银行分行,在县、乡层面设相应的支行或代理点。1932年8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暂行章程》(以下简称《国家银行暂行章程》),内容包括“总则”“资本”“业务”“组织”“决算及纯利之分配”五章。其中,关于国家银行的组织管理与内部机构的规定,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与行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
  合作社事业是党在农村工作的支点,是农村物资流通和农业发展的基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为了支持信用合作社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