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商事规避行为的纾解与规范
2025年11月10日
字数:1665
对消费者与合规商家造成双重损害。消费者面临无资质商品的安全风险、“大数据杀熟”的利益侵害及售后保障缺失的维权困境,合规商家则承受不公平竞争压力、不合理收费负担与流量分配歧视,经营自主权与财产权受到严重侵犯。
冲击数字经济法治权威平台与商家以“技术创新”为名实施规避行为,容易引发“法律失效”的认知误区。当公众发现无资质商品屡禁不止、“大数据杀熟”屡查屡犯,且监管响应存在时滞时,会逐渐降低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度,进而影响数字经济领域的法治建设进程。这种信任危机若不及时化解,将严重制约电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电商平台商事规避行为的负面影响具有传导性与扩散性,已对市场生态、法律权威与社会信任造成全方位冲击。
纾解与规范路径
制度规范的完善需要从立法、标准和责任三个维度协同推进,构建系统完备的规制框架。在立法层面,建议加快制定各省《数字经济促进法》,对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算法治理、平台责任等基础性问题作出系统性规定,同时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订工作,将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纳入规范范围。标准体系建设应当成为重点工作,特别是在数据共享、电子存证、算法审计等关键技术领域加快国家标准研制步伐。平台责任的强化需要创新制度设计,建议建立“电商平台特定义务清单”,明确在大额交易监控、高风险商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法定义务,配套制定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
构建智慧监管体系是应对数字经济监管挑战的关键路径,需要着力推进监管技术的现代化转型。首要任务是建设全国统一、功能完备的电商监管大数据平台,通过API接口与主要电商平台实现系统直连,对“商品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实施全流程监测。在风险预警方面,要研发基于深度学习的智能监测模型,建立涵盖交易异常、价格操纵、评价造假等多个维度的风险指标体系,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智能识别和自动预警。信用评价体系的完善同样至关重要,需要建立融合政府部门监管数据、平台运营数据、第三方评价数据的综合性信用评价模型,将商事合规作为核心评价指标纳入平台信用评级体系,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推进多元共治需要政府、平台、社会多方协同发力,形成良性互动的治理生态。在行业自治方面,指导主要电商平台建立合规管理委员会,制定行业性的合规指引和行为准则,鼓励开展平台间的自律监督。在电子商务协会下设立专门的合规发展委员会,统筹推进全行业的自律规范建设。社会监督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健全“吹哨人”保护制度,设立全国统一的电商违规举报平台,对提供重大线索的举报人给予不低于涉案金额百分之十的奖励。在国际合作层面,要积极参与WTO电子商务议题谈判和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推动建立跨境电商监管的国际协作网络,重点加强信息交换、证据协查、执法联动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电商平台商事规避行为的治理关系到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布局。本研究表明,传统的单一化、被动式、割裂型的监管模式已经难以应对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必须转向系统性、主动式、协同型的智慧监管范式。未来的监管创新应当重点关注三个方面:加强监管科技的战略投入,在未来三年内将监管科技支出占监管部门预算的比例提升;深化监管数据的共享应用,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大数据中心;创新监管人才的培养机制,在重点高校设立数字监管交叉学科,五年内培养不少于1万名复合型监管人才。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电商平台商事规避行为的治理应当秉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理念,在守住法律底线和安全红线的同时,为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进步留出必要空间。建议选择数字经济发达城市开展监管沙盒试点,对新技术、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同时建立健全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对拟出台的重大监管政策进行事先评估,确保监管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文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YJZC2025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事规避行为的纾解与规范研究”项目编号25XFX002、西北政法大学义乌研究院项目编号YW2025-26-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
冲击数字经济法治权威平台与商家以“技术创新”为名实施规避行为,容易引发“法律失效”的认知误区。当公众发现无资质商品屡禁不止、“大数据杀熟”屡查屡犯,且监管响应存在时滞时,会逐渐降低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度,进而影响数字经济领域的法治建设进程。这种信任危机若不及时化解,将严重制约电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电商平台商事规避行为的负面影响具有传导性与扩散性,已对市场生态、法律权威与社会信任造成全方位冲击。
纾解与规范路径
制度规范的完善需要从立法、标准和责任三个维度协同推进,构建系统完备的规制框架。在立法层面,建议加快制定各省《数字经济促进法》,对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算法治理、平台责任等基础性问题作出系统性规定,同时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订工作,将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纳入规范范围。标准体系建设应当成为重点工作,特别是在数据共享、电子存证、算法审计等关键技术领域加快国家标准研制步伐。平台责任的强化需要创新制度设计,建议建立“电商平台特定义务清单”,明确在大额交易监控、高风险商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法定义务,配套制定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
构建智慧监管体系是应对数字经济监管挑战的关键路径,需要着力推进监管技术的现代化转型。首要任务是建设全国统一、功能完备的电商监管大数据平台,通过API接口与主要电商平台实现系统直连,对“商品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实施全流程监测。在风险预警方面,要研发基于深度学习的智能监测模型,建立涵盖交易异常、价格操纵、评价造假等多个维度的风险指标体系,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智能识别和自动预警。信用评价体系的完善同样至关重要,需要建立融合政府部门监管数据、平台运营数据、第三方评价数据的综合性信用评价模型,将商事合规作为核心评价指标纳入平台信用评级体系,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推进多元共治需要政府、平台、社会多方协同发力,形成良性互动的治理生态。在行业自治方面,指导主要电商平台建立合规管理委员会,制定行业性的合规指引和行为准则,鼓励开展平台间的自律监督。在电子商务协会下设立专门的合规发展委员会,统筹推进全行业的自律规范建设。社会监督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健全“吹哨人”保护制度,设立全国统一的电商违规举报平台,对提供重大线索的举报人给予不低于涉案金额百分之十的奖励。在国际合作层面,要积极参与WTO电子商务议题谈判和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推动建立跨境电商监管的国际协作网络,重点加强信息交换、证据协查、执法联动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电商平台商事规避行为的治理关系到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布局。本研究表明,传统的单一化、被动式、割裂型的监管模式已经难以应对当前复杂的监管形势,必须转向系统性、主动式、协同型的智慧监管范式。未来的监管创新应当重点关注三个方面:加强监管科技的战略投入,在未来三年内将监管科技支出占监管部门预算的比例提升;深化监管数据的共享应用,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大数据中心;创新监管人才的培养机制,在重点高校设立数字监管交叉学科,五年内培养不少于1万名复合型监管人才。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电商平台商事规避行为的治理应当秉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理念,在守住法律底线和安全红线的同时,为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进步留出必要空间。建议选择数字经济发达城市开展监管沙盒试点,对新技术、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同时建立健全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对拟出台的重大监管政策进行事先评估,确保监管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文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YJZC2025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事规避行为的纾解与规范研究”项目编号25XFX002、西北政法大学义乌研究院项目编号YW2025-26-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