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补缴公积金引发的行政官司

2025年11月10日 字数:1122
未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无锡某公司应提供王某非其公司职工的证明,或其公司已足额缴纳王某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或因其公司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经审核、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证明。该通知书告知无锡某公司,如逾期未提交上述证据的,将依投诉人王某所提交证据及查明事实确定应缴存数额。
  2022年4月24日,无锡某公司向无锡公积金中心提交《说明》,认为王某已经自动辞职,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明确解除时支付的款项里已经包括了所有的劳动期间的待遇,并附案涉《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为无锡某公司与王某于2021年12月30日签订,内容载明: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于2022年1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二、无锡某公司应于2022年1月25日前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9784.38元;三、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权利义务一次性了结,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仲裁、司法机关等主张劳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等)。
  无锡公积金中心经审查核实,查阅无锡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单位公积金基本情况及公积金账户情况表、王某公积金账户、单位公积金比例调整查询表等,认定无锡某公司应为王某于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2008年2月至2022年1月在职期间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计算方式如下: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王某2006年5月的工资计算;2008年2月至2008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王某当年平均工资计算,并自2008年7月起,每年7月按王某上年度平均工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公积金中心补缴决定引发诉讼
  2022年8月10日,无锡公积金中心向无锡某公司发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告知无锡某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2008年2月至2022年1月未为王某缴纳住房公积金53182元,其中单位需承担26591元,应予以补缴。无锡公积金中心同时告知无锡某公司,如有异议可提出陈述、提供证据,但无锡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8月30日,无锡公积金中心向无锡某公司作出案涉《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以下简称《缴存决定书》),并邮寄送达。无锡某公司不服《缴存决定书》,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缴存决定书》。
  该案庭审中,无锡某公司陈述,对《缴存决定书》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存比例、金额均无异议。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无锡某公司应适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王某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即2006年5月起的在职期间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现经审核,无锡某公司未为其原职工王某于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2008年2月至2022年1月缴纳住房公积金,故应予以补缴。因无锡某公司与王某在行政程序中均未提供王某有效的工资收入证明,无锡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