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补缴公积金引发的行政官司
2025年11月10日
字数:408
□文/戚剑
江苏无锡一企业被原职工投诉少缴或漏缴公积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责令补缴公积金的决定,该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对外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该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用人单位未缴公积金
遭原职工投诉
2022年3月17日,王某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无锡公积金中心)投诉,投诉原工作单位无锡某钢铁五金有限公司(后改名为无锡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为无锡某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附《劳动合同书》《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等材料。
其中,《职工投诉登记表》载明:投诉少缴或未缴期间为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及2008年2月至2022年1月。其中,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期间,因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王某未对此期间进行投诉。
2022年3月23日,无锡公积金中心向无锡某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告知其公司原职工王某投诉其公司存在少缴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