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学习培训费用应由活动组织者承担

2025年11月10日 字数:607
  □文/王重庆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代表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培训费用应由活动组织者承担,理由如下:
  从法定职责看,培训组织主体即为经费责任主体。依据新修改的《代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知,这一“应当”表述将组织代表培训明确为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义务。既然是法定职责,其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学习培训费用,理应由履行该职责的机构在其预算中予以保障。
  从财政体制看,事权与支出责任必须相匹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此处“本级”应理解为活动的组织主体所属的财政层级。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培训,其事权属于该级人大,因此相关经费应列入其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确保活动顺利实施。
  从基层实际看,不宜加重乡镇财政负担。当前,多数乡镇财政仍面临收支矛盾突出、预算刚性不足等问题。若将上级组织的培训费用转由乡镇承担,不仅可能因资金短缺导致培训计划落空,还可能挤占乡镇本级必要的民生和运转支出,影响基层正常履职。
  从管理效能看,上级统筹更有利于提质增效。由上级人大常委会统一负责培训经费,有利于对培训工作进行整体谋划、科学设计课程、规范采购流程、统一执行标准,从而提升培训的系统性、专业性和实效性。同时,经费由上级列支,也有利于加强对培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形式主义和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