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应当列入组织培训的人大一级的财政预算

2025年11月10日 字数:548
  □文/尚娟

  关于乡级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全国人大第四次修正代表法时,将原来的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改为“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这一修改,一是将原来的“可以”改为“应当”;二是将原来组织乡级人大代表学习培训的主体由“上级人大常委会”拓展为“上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主席团”。法律的原意可以理解为:乡级人大代表应当参加履职培训,既可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培训,也可以参加本级人大主席团组织的履职培训。
  根据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是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履职学习培训的主体,常委会的层级与其组织的参加履职培训学习的代表层级是对应的。乡级人大代表的履职培训,由于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也没有专门的代表工作机构,虽然地方组织法明确了乡级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权,但没有明确规定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进行履职学习。因此,代表法规定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主要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培训,这样既有利于丰富乡级人大代表的学习内容,也便于不同层级代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代表法第四次修正时,明确乡级人大主席团也应当组织代表履职学习培训,有助于实现乡级人大代表培训的经常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