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人大代表培训经费由培训单位的本级财政列支比较好

2025年11月10日 字数:567
  □文/王鸿任

  乡级人大代表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培训,其经费由代表所在乡镇的本级财政或者组织培训的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本级财政列支均无不妥,但两相比较还是由后者列支比较好。
  人大代表培训是提高其履职能力的需要,按照代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培训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乡级人大代表培训经费由乡级财政列支应属理所应当。但乡级人大代表有两个培训途径,即代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培训,其办学主体是上级人大常委会,尤其是今年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正的代表法,将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修改为“应当参加”,从而明确了乡级人大代表“参加培训”和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培训”的法定性,即上级人大常委会培训乡级人大代表,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份外之事”,而是应当履行的“分内之责”,因此其培训经费由组织培训的人大常委会同级财政列支也是名正言顺的。
  上级人大常委会在本届任期内的哪年度、组织多少乡级代表、培训多少天,包括需要多少经费,是需要先有计划的,这个计划由组织培训的上级人大常委会来做才能比较精准,所以培训经费还是由培训单位的本级财政列支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