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应列入组织方本级财政预算

2025年11月10日 字数:594
  □文/武春 武香君

  由哪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培训,其经费就应列入该级财政预算。
  “本级保障”范围的合理阐释:《代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该条款并未限定经费仅适用于保障本级人大代表的活动。从立法精神和实践需求综合考量,其保障范围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本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也涵盖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各级人大代表(含乡镇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这一解读更契合法律条款的体系逻辑与实际应用需求,能为本级组织的各级人大代表活动提供稳定经费来源。
  契合我国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预算”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若由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培训,却将经费交由未纳入其预算体系的乡镇财政承担,既违背了预算管理中权责对应的基本原则,也容易导致经费落实困难,最终可能使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或难以持续。
  符合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培训,本质上是上级人大常委会的“事权”(法定职责)。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承担事权必须配备相应的财权保障。从实际情况看,上级财政(如县级财政)通常比乡镇财政具备更强的保障能力。同时,跨层级培训所需的师资统筹、场地协调等资源整合工作,也更依赖上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协调能力。将经费纳入组织方财政预算,既能确保事权与财权的统一,也能提升培训资源的配置效率,切实保障培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