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成立惩戒委员会,有何深意?

2025年10月09日 字数:1446

专业化团队,对李某某开展司法责任调查,并组织一线检察官和刑事检察业务专家对调查结论反复论证、严格把关。
  经查,李某某为争取办案时间,错误理解和适用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原案指定管辖前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第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的规定,造成办案期限超期,并引发信访问题。
  李某某在后期已经意识到此问题的情况下,为掩盖自身错误,在该院检委会研究此案时未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导致该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经审议,17名惩戒委员会委员中有15人认为“李某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最终,惩戒委员会根据审查意见和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警告处分。
  这起惩戒案例作为“全国首起检察官惩戒案件”,入选了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改革典型案例。这也意味着,我国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5年后,才出现首起检察官惩戒案件。此后,我国虽有多个省份成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但鲜有相关通报案例,在部分学者口中,该委员会甚至被称为“沉睡的机构”。
  张庆军是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刑委会副主任,任检察官时曾当选过“省级优秀公诉人”,他直言,从多个省份惩戒委员会的运行情况看,此前惩戒制度运行得并不顺利,没有落到实处。
  多位受访者称,该委员会“沉睡”的原因,与多种因素有关。
  在张庆军看来,惩戒委员会本质上是一种上级监督机制,但目前,部分规定不够细化和明确。孙虹则进一步提到,因为检察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下,如何判断检察官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还是存在过错甚至“重大过失”?目前,认定标准不一。“有的案件会受到多种因素干涉,甚至干涉压力在检察系统之外,这就导致最后责任认定困难,影响惩戒效率和准确性。”孙虹举例称。
  还有受访者提出,惩戒委员会和纪委监委相关职能、检察部门自身的检察侦查职能有所重合的问题。
  河南省某市检察院公诉处一位原处长告诉媒体,检察机关本身就设有纪检监察组,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任务大同小异。安超也赞同这一说法。他认为,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和监察机关同时拥有对检察官违反职责行为的管辖权,当二者冲突时,“很可能会导致检察官惩戒制度被架空,惩戒委员会空转”。
  刘加良则不认同上述观点。他认为,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和纪委监委的工作界限较为清晰。惩戒委员会侧重“对案不对人”,在确定因人为因素出现冤假错案时才会追责到人;而纪委监委侧重“对人不对案”,其重点在于调查处理办案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惩戒委员会一旦发现后者的线索,也应将其移交纪委监委。
  至于检察部门自身的检察侦查职能,刘加良表示,其面向刑事侦查人员、刑罚执行人员、检察官、法官等所有司法工作人员,针对的是这类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等14个特定罪名时,对他们进行立案侦查。而惩戒委员会则在检察官和法官出现违法履职时进行惩戒。
  如何保障“实质化运行”?
  多位受访者表示,要想让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还需要做多项工作。
  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审查意见的约束力不明。安超表示,当前,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案件,是采取听证会还是书面审查的方式,相关法律还未予以明确。如山东提出“委员会审议检察官惩戒事项,原则上实行书面审议制度”,而山西规定“惩戒委员会审议检察官错案责任案件,应当进行听证”。此外,还有云南、湖南、黑龙江等省份均表示,应以听证的方式进行审议。
  多位受访者都表示,采取听证的审查方式得出的结果更为客观,但比起书面审查往往要付出更多成本,耗费时间也更长。
  此外,检察院在作出处理决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