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北法律文化 “两个结合”的实践逻辑

2025年10月09日 字数:1859
  (二)“两个结合”的陕北法治实践
  新时代法治实践中的制度创新进一步彰显了“两个结合”的方法论价值。榆林市榆阳区构建的全要素网格化治理体系,将1508名专业调解员纳入现代解纷机制,实质上是传统乡约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延安法院推行的“巡回审判+5G直播”模式,则实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智慧司法的代际衔接。这些创新实践印证了“制度叠合治理”理论的前瞻性—在“红色基因—数字治理—乡规民约”的三维互动中,既承继了中华法系“无讼”文化的治理智慧,又通过现代组织技术重构基层规则供给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创造性激活中华文明优秀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本体论贯通。这种贯通不仅突破了法律实证主义与历史法学派的理论窠臼,更以“制度文明的连续性创新”为全球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全新范式。
   边疆治理下陕北法律文化的演进
  陕北地区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其法源结构的嬗变可从四个维度展开学理考察:古代边塞军事法制传统的确立、明代卫所制度下国家法的在地化调适、近代社会转型中民间习惯法的功能重塑、陕甘宁边区时期马锡武模式的法治创新。这一法文化演进路径的形成,既受制于边疆治理的特殊需求,亦反映出中华法系因俗而治的治理智慧。
  (一)先秦至秦汉军事法制建构与文书行政体系
  先秦至秦汉时期,陕北作为“上郡戍防区”,形成军法融民的特殊治理范式。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戍律》规范,戍边士卒兼具屯田生产与军事防御双重职责,形成了寓兵于农的特殊治理模式。这种制度设计不仅实现了边疆防御与经济开发的双重目标,更体现了中华法系“礼法合一”的治理智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户律》第323简明确规定:“边民争田者,以军法论处”,此种将民事纠纷纳入军事管辖的立法技术,体现了国家权力对边疆社会的特殊渗透。汉代边塞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文书行政”制度,在居延汉简司法文书中可见其完整运作机制:从“劾状”的提出、“爰书”的勘验到“谳报”的复核,形成了严密的程序规范。这种以文书为载体的司法程序,既保证了军事管制的效率,又通过标准化流程维护了边疆社会的基本秩序。
  (二)明代卫所制度下的法律二元管辖体系
  明代卫所制度下的法律适用问题,实为中央立法权与地方司法权博弈的微观呈现。据《大明会典》卷159《兵部·镇戍》记载,延绥镇作为九边重镇,其军户管理适用《大明律》特别条款。典型如《皇明条法事类纂》所载成化十二年案例:“军户斗殴致伤民人,该管千所得依军法处断”,此判例突破《大明律·刑律》普通条款,形成“军户从军法,民户从常律”的二元管辖体系。这种法律适用的差异化处理,在《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收录的《延绥镇志·军政》中得到印证:卫所衙门通过制定“屯田则例”“马政章程”等地方性法规,构建起“国家律例—卫所条例—屯堡规约”的三级规范体系。这一制度设计深刻反映了中华法系因俗而治的治理智慧。明代卫所制度通过二元管辖平衡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既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又尊重了边疆社会的特殊需求。这种统分结合的治理逻辑,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主体地位相统一的原则高度契合。
  (三)陕北清代至民国习惯法重构与解纷创新
  清代至民国时期的法律文化转型,本质上是传统习惯法与现代国家法的制度博弈过程。据《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档案记载,陕北民间“地邻中人”调解制度在田土纠纷中保持着很高的适用率。民国时期的法制近代化改革并未完全消解习惯法的制度惯性,仍大部分“族老评议”前置程序。这种传统与现代法律要素的融合创新,在《谢觉哉日记》记载的“封棒儿婚姻案”中得到典型体现。陕北地区在清代至民国时期的法律实践,正是通过“调解优先”的解纷机制,实现了传统“无讼”理念与现代司法程序的有机结合,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深化发展提供了历史范本。当前,陕北“说事堂”制度通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创新,将传统协商机制纳入现代法治轨道,正是对这一历史经验的创造性转化。
  (四)陕甘宁边区时期的陕北法治创新
  1943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审理的“封芝琴婚姻案”,标志着马锡五审判方式确立。该案中,华池县女青年封芝琴因父亲违反婚约另许他人,通过“拦轿告状”向庭长马锡五申诉。审判过程呈现三重制度创新:首先“采用携卷下乡—群众参与—调判结合”的司法流程,马锡五率司法人员深入案发地,走访区乡干部及村民20余人,确认婚约效力并查明买卖婚姻事实;其次,组织群众座谈会形成“婚姻自由应受保护”的共识,通过公审大会宣示《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第6条的法理价值;最终判决突破形式主义桎梏,既确认婚姻自主权,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