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基层治理焕发新活力
2025年10月09日
字数:1479
件,如今被正式写入法律。其核心要义在于: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决议,实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这标志着党领导下的基层民主实践完成了从“方法创新”到“制度定型”的实质跨越。
对村委会的经费保障不仅关系基层干部队伍的稳定和服务能力的提升,而且直接影响着农村发展的活力。
回应基层期盼,本次修法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设立专章,明确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当适当用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运转保障以及误工人员补贴。落实党中央推进基层减负赋能的决策部署,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等。
一部法律修改,折射出的是中国基层民主治理的深刻转型。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系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的稳定与发展,通过修法将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让乡村自治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完善居民议事协商 助力城市托举更美好的生活
我国城市居民自治的立法工作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出台;1989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2018年12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步作出个别修改,将居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
现行法施行30多年间,我国经历了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现行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据了解,本次是对该法的首次“大修”,提请初审的修订草案共7章50条,增加了“总则”,同时对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选举制度、议事协商、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保障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
当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到66%,每个居民委员会平均服务约3000户、近万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0倍多,社区人口规模显著增加人口密度显著增大。适应这一发展变化,修订草案调整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将现行法规定“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设立”,修改为“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
与村委会选举制度改革相呼应,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选举方面也作出完善,打破户籍限制,明确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可依法参加选举。
针对社区调解纠纷的难点,完善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增加了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协助设立业主大会等内容。
根据目前社区规模普遍较大的实际,草案降低提议召集居民会议的法定人数要求,便于居民会议召开;增加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居民代表会议召开。
这些年来,群众对社区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精细化,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人口等困难弱势群体需要更多帮扶,亟待引入社会力量参与。
为完善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修订草案明确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基层政府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有关部门委托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规划、设施、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居民委员会做好保障。
随着2025年“十四五”规划收官的临近,新一轮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将在全国陆续展开。目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吸纳公众意见。我们相信在修改后的“两委”组织法的守护下,农村、城市基层治理会越走越好,迈向更规范、更民主的新阶段。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
对村委会的经费保障不仅关系基层干部队伍的稳定和服务能力的提升,而且直接影响着农村发展的活力。
回应基层期盼,本次修法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设立专章,明确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当适当用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运转保障以及误工人员补贴。落实党中央推进基层减负赋能的决策部署,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等。
一部法律修改,折射出的是中国基层民主治理的深刻转型。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系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的稳定与发展,通过修法将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让乡村自治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完善居民议事协商 助力城市托举更美好的生活
我国城市居民自治的立法工作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出台;1989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2018年12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步作出个别修改,将居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
现行法施行30多年间,我国经历了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现行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据了解,本次是对该法的首次“大修”,提请初审的修订草案共7章50条,增加了“总则”,同时对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选举制度、议事协商、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保障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
当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到66%,每个居民委员会平均服务约3000户、近万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0倍多,社区人口规模显著增加人口密度显著增大。适应这一发展变化,修订草案调整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将现行法规定“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设立”,修改为“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
与村委会选举制度改革相呼应,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选举方面也作出完善,打破户籍限制,明确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可依法参加选举。
针对社区调解纠纷的难点,完善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增加了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协助设立业主大会等内容。
根据目前社区规模普遍较大的实际,草案降低提议召集居民会议的法定人数要求,便于居民会议召开;增加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居民代表会议召开。
这些年来,群众对社区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精细化,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人口等困难弱势群体需要更多帮扶,亟待引入社会力量参与。
为完善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修订草案明确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基层政府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有关部门委托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规划、设施、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居民委员会做好保障。
随着2025年“十四五”规划收官的临近,新一轮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将在全国陆续展开。目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吸纳公众意见。我们相信在修改后的“两委”组织法的守护下,农村、城市基层治理会越走越好,迈向更规范、更民主的新阶段。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