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社会治安问题的立法回应
2025年10月09日
字数:1922
高空抛物罪,明确了入罪标准,将高空抛物从道德谴责、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然而,从菜刀、混凝土块到螺丝钉、衣架,危险物品仍不断从天而降。
近年来,也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议案提案,呼吁完善立法,加大对此类行为的预防和惩处力度。
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明确纳入处罚范围,一场关乎城市居民“头顶安全”的法治升级正在展开。从道德谴责到治安处罚、从民事追偿到可能面临拘留,法律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向高空抛物、坠物说“不”。
高空抛物,虽已有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规定,但很多情节达不到入刑门槛,行政处罚缺位导致执法困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道:“2023年8月的一天,江苏一男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吵架,竟将菜刀从九楼扔了下去。因为情节严重,他以高空抛物罪被判刑。然而现实中,从楼上扔下来的可能是一把菜刀,也可能是一袋垃圾、一盆水等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要怎么处罚呢?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这与刑法中的‘高空抛物罪’形成了梯度治理。”
“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巨大损失,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可以按照刑事犯罪去走,但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很多时候高空抛物并不见得会造成这样的损害,这一问题怎么去处理呢?这时候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就进行了很好的衔接,在治安管理上处罚,就使得这类行为能得到很好的抑制。”余凌云解释。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一个特点,就是注重通过与其他法律衔接,来填补治理空白。”余凌云表示。
关于高空抛物,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何区分是否“情节严重”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春华告诉记者,情节严重可以从高空抛物次数、高空抛物的物品、高空抛物后造成的后果来判断。由于高空抛物行为后果的不确定性,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分别规制并衔接,为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出现“要么不能处罚,要么只能以刑法处罚的现象”。
重塑养犬责任边界
犬只本是家庭的温情陪伴,却因为部分养犬人文明养犬意识不强、疏于管理,导致犬只影响他人生活,甚至伤害他人。
长期以来,对于因饲养烈性犬未牵绳、未佩戴嘴套,导致路人被咬伤的事件,多依靠民法典事后追责,侵权人往往只需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但这种属于事后救济,对犬主缺乏及时有效的惩戒和震慑,维权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
虽有动物防疫法和地方条例规定罚款、没收犬只等措施,但普遍存在对犬只主人处罚偏轻、执行不到位、威慑不足的问题。对未造成实际伤害但有严重危险性的行为(如大型犬未拴绳扑人)束手无策。法律惩戒主要指向犬只(没收)和财产(罚款),对犬主个人的、具有足够警示作用的处罚严重缺位。
虽然众多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都出台了关于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养犬管理制度、养犬人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但执行效力与法律威慑仍显不足。
据了解,这次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两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是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二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这两种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处罚。第一,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范围,出售、饲养行为是否违法,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进行认定。第二,处罚时根据案件情况和过罚相当原则,对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违规饲养的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对虽不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但饲养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拴绳,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第三,对涉养犬纠纷,公安机关要注重依法处理,对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调解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此次修法绝非简单的增补条文,而是确定了治理的逻辑,将惩戒的重点从“犬”转向了“人”,拘留等处罚直指责任人本身,彻底改变“只罚狗不罚人”的局面,其惩戒力度和警示效果远非单纯罚款或没收犬只可比。这将迫使犬主人真正重视管理义务不敢再心存侥幸;此外还将“事后止损”前移到“事前预防”,即便未发生实质伤害,也得对违法行为进行主动干预。
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所言,“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强调造成后果的民事责任,此次将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情形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意味着公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公安部门有权对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体现出源头治理的导向。”
但是如何明确“烈性犬”的范围,目
近年来,也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议案提案,呼吁完善立法,加大对此类行为的预防和惩处力度。
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明确纳入处罚范围,一场关乎城市居民“头顶安全”的法治升级正在展开。从道德谴责到治安处罚、从民事追偿到可能面临拘留,法律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向高空抛物、坠物说“不”。
高空抛物,虽已有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规定,但很多情节达不到入刑门槛,行政处罚缺位导致执法困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道:“2023年8月的一天,江苏一男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吵架,竟将菜刀从九楼扔了下去。因为情节严重,他以高空抛物罪被判刑。然而现实中,从楼上扔下来的可能是一把菜刀,也可能是一袋垃圾、一盆水等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要怎么处罚呢?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这与刑法中的‘高空抛物罪’形成了梯度治理。”
“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巨大损失,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可以按照刑事犯罪去走,但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很多时候高空抛物并不见得会造成这样的损害,这一问题怎么去处理呢?这时候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就进行了很好的衔接,在治安管理上处罚,就使得这类行为能得到很好的抑制。”余凌云解释。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一个特点,就是注重通过与其他法律衔接,来填补治理空白。”余凌云表示。
关于高空抛物,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何区分是否“情节严重”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春华告诉记者,情节严重可以从高空抛物次数、高空抛物的物品、高空抛物后造成的后果来判断。由于高空抛物行为后果的不确定性,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分别规制并衔接,为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出现“要么不能处罚,要么只能以刑法处罚的现象”。
重塑养犬责任边界
犬只本是家庭的温情陪伴,却因为部分养犬人文明养犬意识不强、疏于管理,导致犬只影响他人生活,甚至伤害他人。
长期以来,对于因饲养烈性犬未牵绳、未佩戴嘴套,导致路人被咬伤的事件,多依靠民法典事后追责,侵权人往往只需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但这种属于事后救济,对犬主缺乏及时有效的惩戒和震慑,维权过程漫长且成本高昂。
虽有动物防疫法和地方条例规定罚款、没收犬只等措施,但普遍存在对犬只主人处罚偏轻、执行不到位、威慑不足的问题。对未造成实际伤害但有严重危险性的行为(如大型犬未拴绳扑人)束手无策。法律惩戒主要指向犬只(没收)和财产(罚款),对犬主个人的、具有足够警示作用的处罚严重缺位。
虽然众多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都出台了关于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养犬管理制度、养犬人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但执行效力与法律威慑仍显不足。
据了解,这次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两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是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二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这两种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处罚。第一,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范围,出售、饲养行为是否违法,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进行认定。第二,处罚时根据案件情况和过罚相当原则,对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违规饲养的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对虽不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但饲养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拴绳,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第三,对涉养犬纠纷,公安机关要注重依法处理,对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调解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此次修法绝非简单的增补条文,而是确定了治理的逻辑,将惩戒的重点从“犬”转向了“人”,拘留等处罚直指责任人本身,彻底改变“只罚狗不罚人”的局面,其惩戒力度和警示效果远非单纯罚款或没收犬只可比。这将迫使犬主人真正重视管理义务不敢再心存侥幸;此外还将“事后止损”前移到“事前预防”,即便未发生实质伤害,也得对违法行为进行主动干预。
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所言,“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强调造成后果的民事责任,此次将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情形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意味着公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公安部门有权对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体现出源头治理的导向。”
但是如何明确“烈性犬”的范围,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