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案件调解值得提倡

2025年10月09日 字数:580
  □文/武春 武香君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为法院引入外部力量参与调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凭借其天然的权威性、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社会公信力,在调解过程中更易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同。这一独特优势不仅能有效提升调解成功率,更有利于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使其成为法院青睐的调解力量。
  从代表履职角度看,参与法院案件调解具有多重积极意义。首先,调解过程是代表深入基层、体察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也是开展生动法治宣传的实践平台,有效拓展了闭会期间的履职空间。其次,通过对个案的深入参与,代表能够发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系统性、典型性问题,为提出更具针对性和建设性的议案建议积累丰富素材。最后,代表的参与本身就是司法民主的生动体现,实现了对司法工作的常态化监督,有助于促进审判权依法规范运行。
  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清晰界定人大代表在调解工作中的职能边界。其角色应严格定位于中立的纠纷调停者,主要承担诉前调解、情绪疏导、方案建议等非裁判性事务,并必须恪守不干预案件实体裁判的制度底线。
  实践证明,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案件调解,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探索了一条可行路径。随着相关配套机制的持续完善,这一模式必将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社会治理效能提升等方面展现出更为显著的作用,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载体。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