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不宜直接参与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2025年10月09日
字数:526
□文/沈彦科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不宜直接参与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按调解性质分为司法、行政、人民调解三类形式。司法调解是由法院或司法机关主持,常见于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调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在答辩期满前调解。法院主持的调解属诉讼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主持,调解成功可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法院确认后,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具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与判决书同等效力。人民法院在调解民事案件中,还可邀请相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协助进行调解工作,经当事人同意,也可委托其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依法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有权监督司法机关,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定程序和宏观层面对法院整体工作进行监督,不应成为直接参与者,也不符合法律对司法独立的要求。
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和监督权的合理行使。按照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出席本级代表大会,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等工作,但未赋予其参与具体司法案件调解的职权。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不宜直接参与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按调解性质分为司法、行政、人民调解三类形式。司法调解是由法院或司法机关主持,常见于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调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在答辩期满前调解。法院主持的调解属诉讼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主持,调解成功可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法院确认后,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具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与判决书同等效力。人民法院在调解民事案件中,还可邀请相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协助进行调解工作,经当事人同意,也可委托其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依法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有权监督司法机关,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定程序和宏观层面对法院整体工作进行监督,不应成为直接参与者,也不符合法律对司法独立的要求。
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和监督权的合理行使。按照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出席本级代表大会,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等工作,但未赋予其参与具体司法案件调解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