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了“绿色通道”
2025年10月09日
字数:1765
据了净水器市场的“半壁江山”。案件受理后,合议庭的态度非常审慎,仔细研判后认定该案是非常典型的技术类案件,遂引入技术调查官。最终,法院认定该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此时,另一个难题摆在面前。由于侵权时间较长,被诉侵权产品的产销量较大,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相关证据,比如销售数量、利润率、专利贡献比例等,都需要花时间查明。时间不等人,当时又恰逢“双11”电商节,产品进入销售旺季,如果等所有事实都查清后再判决,权利人的损失必然会进一步扩大。
合议庭经过反复研究、认真合议,决定就已经查明的专利侵权事实部分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合议庭仍继续审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获得了相应的补偿,被告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能够利用原有的生产线继续生产和销售已有的产品。“结局”皆大欢喜。
但是,长期办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张律师认为,“先行判决”还未能达到让权利人及时止损的目的。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即使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权并对其作出停止侵害的先行判决,但由于被告上诉,先行判决进入非确定、未生效状态,实际上没有产生强制执行力,被告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她说,“这也是我国适用先行判决制度普遍存在的问题,即我国一审先行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充分发挥先行判决的实际功效,使其达到及时止损的目的。”
如何使“先行判决”及时止损?在这方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先行一步创新审判机制,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2020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大疆公司诉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6条就已经查明的专利侵权事实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同时创造性地首次引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使一审先行判决赋予执行力,以达到及时止损目的。
联合审理 开启知识产权审判“快车道”
一直以来,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侵权与无效宣告分属司法与行政两条线,存在交流壁垒,是制约知识产权“快保护”的一大掣肘。
如何帮助企业摆脱这一羁绊,实现高效维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与关联确权行政程序的协调审理模式,力图稳定权利状态,提高司法保护效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下简称“复审无效部”)、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深圳保护中心”)深度合作,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特区特色的联合审理之路。
被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首吃螃蟹”的是一起名为“扩展坞”的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时间回拨到今年4月,该扩展坞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侵害其专利权。法院受理案件后,涉诉产品即被电商平台下架,面临不小的经济损失。被告心急如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希望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研判发现,案涉专利存在权利稳定性存疑且被告已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复审无效部选择在深圳进行巡回口头审理,符合联合审理的适用情形。承办法官于是启动协同程序,并与深圳保护中心和复审无效部建立“双向沟通”:一方面就案涉专利创造性、新颖性判断标准与复审无效部对接,对案涉专利内容进行探讨;另一方面围绕侵权判定中的技术争议、侵权认定等问题,向复审无效部专业团队咨询,提前形成案件技术事实争议焦点的分析判断。
5月27日上午,复审无效部合议组在深圳保护中心审理庭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开展巡回口头审理,承办法官全程旁听,同步记录双方观点、捕捉双方分歧;下午,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审理,依托上午的确权结论当庭宣判,作出侵权纠纷裁判。
深圳保护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审理模式,将以往需要数月的程序周期压缩至1个工作日,实现了专利行政确权与民事侵权诉讼程序的高效衔接,明显加快了专利侵权纠纷的化解进程。
与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采取统一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和民事上诉案件的“二合一”协同审理模式,实现了确权行政案件与侵权民事案件的同步审理、协调对接、高效解纷。
有评论表示,“二合一”审判模式是实现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确权行政诉讼协同审理和标准对接的有益探索,可以有效缓解专利权人维权“周期长”等诉讼程序瓶颈问题,是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的显著优势。
此时,另一个难题摆在面前。由于侵权时间较长,被诉侵权产品的产销量较大,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相关证据,比如销售数量、利润率、专利贡献比例等,都需要花时间查明。时间不等人,当时又恰逢“双11”电商节,产品进入销售旺季,如果等所有事实都查清后再判决,权利人的损失必然会进一步扩大。
合议庭经过反复研究、认真合议,决定就已经查明的专利侵权事实部分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合议庭仍继续审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获得了相应的补偿,被告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能够利用原有的生产线继续生产和销售已有的产品。“结局”皆大欢喜。
但是,长期办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张律师认为,“先行判决”还未能达到让权利人及时止损的目的。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即使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权并对其作出停止侵害的先行判决,但由于被告上诉,先行判决进入非确定、未生效状态,实际上没有产生强制执行力,被告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她说,“这也是我国适用先行判决制度普遍存在的问题,即我国一审先行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充分发挥先行判决的实际功效,使其达到及时止损的目的。”
如何使“先行判决”及时止损?在这方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先行一步创新审判机制,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2020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大疆公司诉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6条就已经查明的专利侵权事实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同时创造性地首次引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使一审先行判决赋予执行力,以达到及时止损目的。
联合审理 开启知识产权审判“快车道”
一直以来,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侵权与无效宣告分属司法与行政两条线,存在交流壁垒,是制约知识产权“快保护”的一大掣肘。
如何帮助企业摆脱这一羁绊,实现高效维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与关联确权行政程序的协调审理模式,力图稳定权利状态,提高司法保护效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下简称“复审无效部”)、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深圳保护中心”)深度合作,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特区特色的联合审理之路。
被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首吃螃蟹”的是一起名为“扩展坞”的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时间回拨到今年4月,该扩展坞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侵害其专利权。法院受理案件后,涉诉产品即被电商平台下架,面临不小的经济损失。被告心急如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希望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研判发现,案涉专利存在权利稳定性存疑且被告已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复审无效部选择在深圳进行巡回口头审理,符合联合审理的适用情形。承办法官于是启动协同程序,并与深圳保护中心和复审无效部建立“双向沟通”:一方面就案涉专利创造性、新颖性判断标准与复审无效部对接,对案涉专利内容进行探讨;另一方面围绕侵权判定中的技术争议、侵权认定等问题,向复审无效部专业团队咨询,提前形成案件技术事实争议焦点的分析判断。
5月27日上午,复审无效部合议组在深圳保护中心审理庭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开展巡回口头审理,承办法官全程旁听,同步记录双方观点、捕捉双方分歧;下午,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审理,依托上午的确权结论当庭宣判,作出侵权纠纷裁判。
深圳保护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审理模式,将以往需要数月的程序周期压缩至1个工作日,实现了专利行政确权与民事侵权诉讼程序的高效衔接,明显加快了专利侵权纠纷的化解进程。
与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采取统一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和民事上诉案件的“二合一”协同审理模式,实现了确权行政案件与侵权民事案件的同步审理、协调对接、高效解纷。
有评论表示,“二合一”审判模式是实现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确权行政诉讼协同审理和标准对接的有益探索,可以有效缓解专利权人维权“周期长”等诉讼程序瓶颈问题,是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的显著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