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时代 知识产权司法迎来新挑战

2025年10月09日 字数:1638
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四位插画师起诉Trik AI案”认定侵权与否的前提判断之一。我国著作权法上规定了多种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不过并未规定将作品用于大模型语料训练是否能落入合理使用范畴,法学界和产业界为此争议不断。
  一方面,大模型训练依赖海量数据,若严格要求授权将增加技术成本;另一方面,未经许可使用作品,可能动摇创作激励基础。如何在技术可行性、产业发展与权利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四位插画师起诉Trik AI案”将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重要指引。
  用户侵权AI平台需不需要担责?
  2024年,广州互联网法院与杭州互联网法院相继审理了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两案均围绕奥特曼形象的AI生成内容展开,但裁判思路存在显著差异,核心区别在于平台责任认定中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界限。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奥特曼AI生成图片侵权案”判决显示,上海某文化公司独占持有奥特曼系列作品的著作权,指控被告广州某网科公司运营的Tab网站通过其具有的AI绘画功能生成与奥特曼形象高度相似的图片,且通过会员充值机制非法获利。
  法院认为,平台作为内容生成工具的直接提供者,其AI功能直接输出侵权内容,构成对复制权、改编权的侵害,违反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尽管平台辩称生成内容由用户指令触发,但法院指出平台对模型训练数据来源及生成结果具有实际控制力,且未建立投诉机制或风险提示,主观存在过错,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法院判令广州某网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立即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用户正常使用该AI功能时生成侵权图片,并向原告赔偿1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奥特曼AI生成图片侵权案”判决显示,被告杭州某智科公司运营的AI平台允许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训练LoRA模型,生成与原作高度相似的图片。原告上海某文化公司作为奥特曼系列作品的独占授权方,主张平台构成直接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30万元。被告抗辩称,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技术服务,用户上传内容由用户自行负责,平台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成式AI平台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者的双重身份,需根据技术特点分阶段界定责任。在数据输入端,用户上传侵权素材,平台未直接参与训练,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在内容输出端,平台对用户生成的侵权模型及图片未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指出,平台通过会员充值等营利模式获益,且LoRA模型可稳定输出侵权内容,某智科公司应预见侵权风险却未采取过滤、屏蔽等措施,主观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害案涉奥特曼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024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强调平台对生成内容的技术控制力是责任认定的关键,若技术介入程度高且直接获利,则需突破“技术中立”原则;杭州互联网法院创新性提出“分阶段责任”,判决首次明确生成式AI平台的责任边界:平台对用户输入内容无审查义务,但对输出内容需承担合理注意义务。技术中立原则不再成为侵权借口,平台需匹配其技术能力与注意义务强度。两地法院对“奥特曼AI生成图片侵权案”的判决的差异,折射出司法对AI技术介入程度的差异化评价逻辑。
  AI模型本身还要不要保护?
  在抖音平台上,照片视频一键“变身”生成漫画,是颇受用户喜爱的爆款特效之一。该特效上线两个月之后,在“B612咔叽”App中便出现了与之近乎相同的少女漫画特效。对于这种公然抄袭,抖音公司一纸诉状将“B612咔叽”App的运营商亿睿科公司告上法庭。案件经过一审、二审,3月31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落下帷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模型的网络结构、卷积层数及参数相似比例达91.7%,被告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判决,但在权益保护对象的认定上与一审存在差异:一审认为保护范围是特效模型的变身漫画特效产品,二审则明确权益保护对象为特效模型的结构及参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明确,AI模型的结构和参数作为企业核心资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