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2025年09月10日 字数:1732
让渡,颠倒了法院司法审判与鉴定职能的关系,干扰了司法审判的正常秩序,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审查、运用方面
  实践中,尽管鉴定人在庭审过程中出庭接受质询,然而因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多数情况也缺乏工程造价和司法鉴定的相关专业知识,使得质证环节往往停滞在表面,对于鉴定结论的关联性和客观性几乎没有或很少能够进行实质性地质疑。这样对鉴定结论缺乏有效和深入的审查,容易使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鉴定结论被直接采用,从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鉴定机构以审计、审价的思维做司法鉴定
  在审价和审计过程中,造价工程师是站在甲方立场或审计单位立场,对施工企业送审资料进行审核和监督,找出其中的高估冒算之处和不合理、不真实之处,造价咨询公司的收费与审减金额直接挂钩;且整个审核过程由造价咨询公司主导,造价咨询公司可以主动进行调查核实并询问被审核单位,这与鉴定活动中鉴定人的独立性、中立性、辅助性、局限性存在很大区别。
  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改进措施
  (一)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环节
  法院作为司法审判的核心部门,要重点审查纠纷是否真的有必要进行造价鉴定工作。鉴定的必要性判断标准可以基于现有证据材料能否确定工程价款,例如判断合同是否约定固定价、是否有明确的单价约定、工程量能否确定、是否存在有效结算等情况。只有在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的证据真实可信但又不足以确定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才考虑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鉴定程序被无端启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保护当事人权益,减少没有价值的鉴定成本的投入。
  (二)改良鉴定机构遴选机制
  1.优化选择机制:采用竞争性评审模式,从专业能力、报价合理性、服务质量承诺、鉴定周期承诺等维度综合评估机构。
  2.完善名册管理:建立动态分级名册,按机构专业能力、历史案件类型匹配案件难度。
  3.强化监督流程:要求鉴定机构提交阶段性报告,法院或仲裁机构全程参与鉴定过程,监督、协调争议环节。
  (三)解决以鉴代审现象的改进措施
  1.完善鉴定准备会机制,促使法官或仲裁员、当事人及鉴定人共同参与鉴定准备会。当法院决定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选定鉴定机构后,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鉴定人共同参与鉴定准备会。鉴定机构提前参与到法院组织的证据质证过程中,鉴定机构能够及时了解与鉴定相关的具体项目情况,当面临证据不够充足或者案情复杂特殊的情形时,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和鉴定人一同对争议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对图纸和材料进行详细比对,进而确定鉴定范围、鉴定材料、鉴定依据以及对争议合同条款的理解等。
  2.鉴定机构须明确裁判权范畴与鉴定权范畴的界限。鉴定过程中,凡涉及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简称“委托人”)认定的事实或者证据范畴,鉴定机构须向委托人请函,由委托人对相关事项进行决定,根据委托人的认定进行司法鉴定。在此过程中,鉴定机构在委托人因专业不足无法准确认定时,可向委托人提出其专业性建议,供委托人决定时参考。
  (四)推行专业技术陪审员制度,加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审查
  鉴于法官在建筑工程造价方面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可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行专业技术陪审员制度,健全履职保障。
  首先,由法院聘请具有工程造价知识的技术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到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审查的案件之中,可使这些技术人员凭借其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展开实质性的审查工作,从而弥补法官专业知识上的不足。
  其次,有专业人员的参与可以使法庭更好地判断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必要性。当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后,因为有专业人员的参与,法庭也能对鉴定人是否正确、充分地回答了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一方的问题作出判断,以确保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五)加强对鉴定机构业务能力的监管与培养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鉴定机构资质审查和管理的机制,定期对鉴定机构的业务能力进行评估考核。对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资质、设备设施的配置、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于业务能力差、违规操作的鉴定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设置明确的规范要求,同时,要求鉴定机构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不得擅自超越权限进行判决性操作,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地进行工程类司法鉴定工作。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