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纳入法定量刑情节的可行性研究
2025年09月10日
字数:1883
(二)从刑罚特点来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入罪门槛低,均以在禁渔期、禁渔区适用禁用工具为立案标准,犯罪手段单一,量刑情节考量重合率高。十年来,125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犯罪涉案所得数量仅有1起在2000公斤以上,其余均在2000公斤以下,价值在2万元以下,均以在禁渔期、禁渔区适用禁用工具为刑事立案标准,以使用电击作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手段最多。从量刑情节来看,除主犯情节有4件予以从重处罚外,无累犯等其他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中坦白124人,其中自首15件,从犯13件,初犯、偶犯18件。生态修复量刑情节运用案件数为74件(陕南地区71件、关中地区1件、陕北地区2件),占案件总数的59.20%。由此可见,陕西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事实较为简单,犯罪情节相似性较大类案率高,量刑情节考量差异不大,办案压力相对较小,有类案同判的优势。
(三)从刑罚结果来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罚种类适用极度不均衡,各地量刑标准差异大,轻者不轻、重者不重问题明显。陕西省十年来125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刑罚判决种类中,单处罚金76件,占比60.80%,比例最高;判处拘役次之共计32件,占比25.60%;判处有期徒刑14件,占比11.20%;免于刑事处罚3件,占比2.40%。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罚执行中,近年来判处实刑共23人件,占比12.11%;判处实刑率较低,且刑罚执行中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例如,西安市在2019年度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共判决5件,其中拘役5件,实刑为4件;而同期陕西南部地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共判决34件,其中拘役4件,实刑为2件;同期陕西北部地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判决1件,拘役1件,且非实刑。由此可见在同一时期,因陕西省各个地区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各地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数量差异性比较突出,同时各地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量刑打击力度也存在较大差异。
二、追根溯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类案未同判”原因究析
(一)从整体比例来看,生态修复情节适用贡献不高。陕西省近年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25个案件中,涉生态修复情节案件数为74件,占比案件总数的59.20%。可见生态修复量刑情节,在陕西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审理中运用并不充分,在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相对均衡的情形下,生态修复情节适用与否,必将对个案量刑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引起整体上刑罚结果差异化。
(二)从地理区域横向看,生态修复情节适用分布不均。经统计,陕南地区近年来共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10件,涉生态修复案件判决71件,量刑考量占比64.55%,判处实刑的为7件,实刑比为8.54%;关中地区,近年来共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3件,涉生态修复案件判决1件,量刑考量占比为7.69%,判处实刑的为5件,实刑比达38.46%;陕北地区近年来共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件,涉生态修复案件判决2件,量刑考量占比100%,判处实刑的为0件,实刑比为0。由此可明显看出,因生态修复情节的适用与量刑实刑比例呈现负向关系,生态修复情节在地域适用中的比重差异,导致陕西各地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量刑和刑罚出现较严重偏离情形。
(三)从时间轴纵向看,生态修复情节适用起伏不定。陕西省十年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涉生态修复情节案件呈上升趋势,可见十年来,陕西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情节比重从无到有逐渐上升。在案件数量呈抛物线状起伏过程中,适用生态修复情节比重已经大有好转,呈显著突破态势;但在判决结果体现上,比重不一,“类案不同判”依旧突出,生态恢复性修复情节在类似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未得到充分实践运用。
(四)从具体个案来看,生态修复情节适用标准不一。从检索出2019年两份陕西省相邻两市基层法院的判决书样本对比可以看出,在其他量刑因素相近的情况下,因缺少生态修复情节的考量,完成了生态修复行为的罪犯最终被判处了实刑,而未进行生态修复的罪犯却未被判处主刑而是判处罚金,量刑结果明显缺乏公平性并且有反向冲突感;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行为到底对量刑有何种作用,对修复生态环境行为价值是否充分考量,从生效判决书中无法看到明显的公正性。
三、釜底抽薪:生态修复纳入法定量刑情节的理论价值
(一)将生态修复情节纳入法定量刑情节,是增强类案同判,回应群众期待与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需要。鉴于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2020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归纳了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路径与方法、具体措施,进一步统一全国法院裁判的法律适用尺度,体现出在解决“类案不同判”这一影响司法公正问题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但是在具体刑事司法实践“一锤定音”的最后阶段,往往由于部分罪名、情节缺乏足够明确的标准,导致法官裁判和刑罚尺度难以精准统一,因而需要有精准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把生态修复这一情节纳入法定量刑情
(三)从刑罚结果来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罚种类适用极度不均衡,各地量刑标准差异大,轻者不轻、重者不重问题明显。陕西省十年来125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刑罚判决种类中,单处罚金76件,占比60.80%,比例最高;判处拘役次之共计32件,占比25.60%;判处有期徒刑14件,占比11.20%;免于刑事处罚3件,占比2.40%。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罚执行中,近年来判处实刑共23人件,占比12.11%;判处实刑率较低,且刑罚执行中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例如,西安市在2019年度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共判决5件,其中拘役5件,实刑为4件;而同期陕西南部地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共判决34件,其中拘役4件,实刑为2件;同期陕西北部地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判决1件,拘役1件,且非实刑。由此可见在同一时期,因陕西省各个地区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各地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数量差异性比较突出,同时各地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量刑打击力度也存在较大差异。
二、追根溯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类案未同判”原因究析
(一)从整体比例来看,生态修复情节适用贡献不高。陕西省近年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25个案件中,涉生态修复情节案件数为74件,占比案件总数的59.20%。可见生态修复量刑情节,在陕西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审理中运用并不充分,在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相对均衡的情形下,生态修复情节适用与否,必将对个案量刑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引起整体上刑罚结果差异化。
(二)从地理区域横向看,生态修复情节适用分布不均。经统计,陕南地区近年来共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10件,涉生态修复案件判决71件,量刑考量占比64.55%,判处实刑的为7件,实刑比为8.54%;关中地区,近年来共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3件,涉生态修复案件判决1件,量刑考量占比为7.69%,判处实刑的为5件,实刑比达38.46%;陕北地区近年来共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件,涉生态修复案件判决2件,量刑考量占比100%,判处实刑的为0件,实刑比为0。由此可明显看出,因生态修复情节的适用与量刑实刑比例呈现负向关系,生态修复情节在地域适用中的比重差异,导致陕西各地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量刑和刑罚出现较严重偏离情形。
(三)从时间轴纵向看,生态修复情节适用起伏不定。陕西省十年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涉生态修复情节案件呈上升趋势,可见十年来,陕西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情节比重从无到有逐渐上升。在案件数量呈抛物线状起伏过程中,适用生态修复情节比重已经大有好转,呈显著突破态势;但在判决结果体现上,比重不一,“类案不同判”依旧突出,生态恢复性修复情节在类似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未得到充分实践运用。
(四)从具体个案来看,生态修复情节适用标准不一。从检索出2019年两份陕西省相邻两市基层法院的判决书样本对比可以看出,在其他量刑因素相近的情况下,因缺少生态修复情节的考量,完成了生态修复行为的罪犯最终被判处了实刑,而未进行生态修复的罪犯却未被判处主刑而是判处罚金,量刑结果明显缺乏公平性并且有反向冲突感;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行为到底对量刑有何种作用,对修复生态环境行为价值是否充分考量,从生效判决书中无法看到明显的公正性。
三、釜底抽薪:生态修复纳入法定量刑情节的理论价值
(一)将生态修复情节纳入法定量刑情节,是增强类案同判,回应群众期待与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需要。鉴于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2020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归纳了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路径与方法、具体措施,进一步统一全国法院裁判的法律适用尺度,体现出在解决“类案不同判”这一影响司法公正问题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但是在具体刑事司法实践“一锤定音”的最后阶段,往往由于部分罪名、情节缺乏足够明确的标准,导致法官裁判和刑罚尺度难以精准统一,因而需要有精准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把生态修复这一情节纳入法定量刑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