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饮酒引发的诉讼之争

2025年09月10日 字数:1526
迪也强调“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常怀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和预见自己过量饮酒驾驶车辆的危险和严重后果。但其明知醉酒驾车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和采取有效措施或轻信能够避免,系其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懈怠和对生命权利的漠视,也是造成其死亡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
  无论组织、召集者是否直接参饮,应属于共同饮酒人,应当对所有宴饮参与人的饮酒数量审慎控制,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并提供必要的扶助。于占春夫妇虽未进行劝酒、逼酒行为,亦在常怀安离开后及时电话联系,但双方明知常怀安驾驶车辆,知晓其平时玩心较大的情况下,未有效劝阻常怀安醉酒后驾车,导致常怀安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情形中,应当认定存在过错,对常怀安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以承担6%的责任较为适宜。
  孙伟等七人未饮酒,且在事发当晚20时左右离开,故不产生因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下附随的安全保障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黄明迪两人虽饮酒,但先于常怀安离开,其离开时,常怀安虽饮酒但尚处于清醒状态,其对离场后可能发生的损害不具有可预见性,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张学义离开时间虽先于常怀安,但较晚,且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在厂长黄明迪离开后,聚餐人员开始正式饮酒及娱乐,故张学义与其他六位作为和常怀安的共同饮酒人,一起饮酒、唱歌,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醉酒的便利,故共同饮酒人之间产生了因共饮的先前行为下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上述人员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常怀安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情形中,应当认定存在过错,对常怀安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以各方均担4%的责任较为适宜。
  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方的实际损失数额1190744.50元后,遂于2024年11月29日公布生效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于占春、赵晓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苗颖五名原告因常怀安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40444.67元(已扣除看望时给付31000元);二、被告张学义等七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苗颖五名原告因常怀安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33630元,每人赔偿4804.28元(已扣除看望时每人给付的2000元)。


  [案件评析]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是,应
  当确保场所的安全,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在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险或损害时,组织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与扩大,并尽可能减少损失。该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权利人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于占春夫妇二人作为聚餐答谢人,即是召集组织者,又属于共同饮酒人,应当对宴饮参与人的饮酒数量审慎控制,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并提供必要的扶助。其明知常怀安驾驶车辆前来聚餐,未有效劝阻常怀安醉酒后驾车,导致常怀安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情形中,法院认定其存在过错,酌定其对常怀安的死亡承担6%的责任并无不当。张学义等七名共同聚餐饮酒人,因共同饮酒这一先前行为,在合理限度内产生相互提醒、劝阻、辅助、照顾、护送的义务,该义务称之为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只要共同饮酒人付出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有可能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正是因为上述人员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常怀安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情形中,最终酿成常怀安身亡的悲剧恶果,法院据此认为七人亦存在过错,并判令其对常怀安的死亡承担4%的责任是正确的,有法可依。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