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饮酒引发的诉讼之争

2025年09月10日 字数:1300
同事一同前往常怀安家对其家属探望。于占春等人给付50000元,其中于占春和赵晓倩出资28000元,其他饮酒及部分未饮酒人员黄明迪等十一人每人出资2000元,共计22000元。
  召集者、同饮人难脱干系引发诉讼之争
  常怀安年迈的父母亲、妻子及一双儿女无法接受这天崩地裂样的悲剧,五位法定继承人将答谢宴席组织者于占春,以及共同聚餐的十六名同事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90744.50元的20%,即238148.90元。
  法庭之上,五味杂陈的于占春答辩称,1.本人对常怀安未劝酒、逼酒,不存在劝酒的先行行为,在就餐期间我还多次强调喝酒不能开车,其他人员均不存在严重醉酒的情况,就餐结束后进行合理安排,没有酒后闹事,我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本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作为组织者,我和配偶赵晓倩时刻关注每位就餐人员动向。聚餐时常怀安多次接打电话,常怀安约22时57分独自离开时,没有向任何人打招呼,也未带走自己外套,还拿走了安剑辉的手机。据此,本人认为常怀安只是外出接打电话。但三分钟后,大家发现常怀安一直未归,赵晓倩于23时给常怀安拨打电话,无人接听,又拨打微信电话仍无人接听;3.本人已出于人道主义对常怀安进行看望和经济上的补偿。综上,案涉损失并非我的过错造成,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常怀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酒后驾车的危害,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理性判断,应合理控制饮酒量和酒后行为,自身应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常怀安应对其酒后驾车行为自行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黄明迪等九人答辩认为,大家均不存在劝酒的先行行为。聚餐开始后黄明迪作为厂长提前声明告知大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就餐期间大家也不存在劝酒、逼酒行为,所以我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常怀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放任自己饮酒,应对其酒后驾车后果自行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孙伟等七人辩称,聚餐活动期间,我们没参与饮酒,且均陆续提前离开。故答辩人无法基于其他共同饮酒行为产生对常怀安酒后的注意义务,答辩人对常怀安酒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未尽合理限度内安保义务过错责任应合理承担
  法院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共同聚餐饮酒人对常怀安的死亡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
  首先,从民法典确认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知,法律赋予共同饮酒人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即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停止酗酒。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的义务;辅助、照顾、护送的义务。即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醉酒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共饮人,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最大限度的扶助,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并使其脱离危险环境或状况的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是积极作为行为,违反该义务即为有过错,构成不作为侵权。本案中,因共同饮酒人未有效劝阻常怀安醉酒后的驾车行为,导致常怀安发生车祸死亡,同饮者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关于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醉酒不驾车,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基本常识。且在就餐过程中,厂长黄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