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名登记引发的姓名权官司

2025年09月10日 字数:1892
  挂名登记车辆违章, 引发姓名权官司
  几年后,张某某在一次驾驶案涉货车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其颈椎受伤,无法继续开车。由于张某某当时看病急需用钱,就将案涉货车以2万元转卖给了同为金乡县人的周某某。在周某某使用过程中,案涉车辆多次因违章受到行政处罚。2016年的一天,案涉车辆在周某某使用过程中,被当地交警以多年未年检为由扣留,后又被强制报废。
  然而,2024年初,因张某某与焦某某关系不睦,当焦某某获悉登记在其名下的案涉车辆涉嫌多次违章后,认为车辆实际使用人侵犯了其姓名权,遂以案涉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且被处罚,其姓名权受到侵犯为由,以张某某和周某某为共同被告,向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其姓名的侵权行为,消除使用其姓名的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400元。
  在诉讼过程中,焦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张某某的通话录音一份,二人在录音中协商如何处理案涉车辆的违章及注销问题。张某某抗辩称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其与焦某某关系较好,焦某某当时同意将车辆变更登记至其名下,且当时是焦某某与他一起去车辆管理所办理的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挂名登记是事先得到焦某某同意的,不存在侵犯焦某某姓名权的情形。
  焦某某起诉称,张某某未经其同意私自使用其身份证信息办理车辆初始登记,其在2015年6月9日才发现自己名下有车辆,并且有违章罚款,才知道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使用。后案涉车辆被转让给周某某后,周某某驾驶案涉车辆违章,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但至今未予处理。
  焦某某据此认为,自从其被挂名登记后,就成了案涉车辆名义上的车主,所以刚开始是张某某私自使用其身份信息,后来张某某把车辆转给周某某,周某某又开始私自使用其身份信息,且二被告在使用案涉车辆过程中车辆有罚款,且登记车主是焦某某,二被告对此应是知情的。
  焦某某表示,曾多次就此事与张某某联系,但张某某始终没有协助其去注销车辆登记信息,造成案涉车辆一直登记在其名下,其身份信息持续被二被告使用。二被告行为已给其生活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带来诸多不便,构成了对其姓名权的侵权,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张某某辩称,将车辆登记到原告名下,是征得原告同意的。“办理提档手续需要接收档案人的签名和身份证,当时是焦某某本人签的名字,如果没有本人签名和身份证,手续就无法办下来。”张某某说。
  张某某表示,原告向其提出注销其为案涉货车车主的登记手续后,其曾多次协助原告处理此事,但由于车辆报废了,车管部门没有留下相关登记手续了,所以现在也办理不了落户、注销等手续。
  周某某辩称,其一开始并不知道原告和张某某之间的纠纷,其一直以为案涉车辆就是张某某的。当初因为张某某出事故,不能开车了,其因与张某某关系比较好,才从他手里买下案涉车辆。
  周某某表示,当时就想着在家拉拉货,也没考虑过要过户的事情,而且当时张某某出事故后不能动弹,也无法配合其办理手续。周某某称,车辆报废后,张某某与其联系,说焦某某要求办理注销其为车主的案涉车辆登记手续,当时自己也积极去处理这件事了,但是一直没办成。
  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
  金乡法院受理本案后,为查明案件事实,向案涉车辆登记机关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济宁车管所)发函询问案涉车辆转移登记的有关手续,济宁车管所回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5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八条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应由现机动车所有人填写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车辆。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辖区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济宁车管所还回复称,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如现机动车所有人不到场,需由代理人持代理人身份证、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办理。
  金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济宁车管所关于办理案涉车辆转移登记流程的回复,以及车辆现变更登记至焦某某名下但未办理转入手续的现状,应认定在办理案涉车辆转出手续时,焦某某应系本人到场或出具过授权委托书,其对案涉车辆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应是知情的。
  焦某某虽主张其对案涉车辆转移登记至其名下不知情,并提交了与张某某的通话录音,但在通话中,张某某只是探讨如何解决问题,并没有谈到最初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事,更没有认可其未经焦某某许可使用了焦某某的身份信息。综上所述,根据查明的事实,不能认定二被告侵犯了焦某某的姓名权,对焦某某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金乡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焦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