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询问应安排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2025年09月10日 字数:570
  □文/王鸿任

  专题询问应安排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理由有三:
  人大常委会是专题询问的行权主体。专题询问始于2010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创新询问制度并在全国推开的一种询问方式。与此前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报告时,对不清楚、不了解、不满意问题随机询问不同的是,询问前充分准备,询问中针对性互动,询问后跟踪监督整改。因此人大常委会作为专题询问的行权主体便责无旁贷,人大常委会会议则是专题询问的基本方式。
  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询问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专题询问”于2022年3月写进第六次修正的地方组织法,同年6月写进第二次修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24年11月修正监督法时,专门新增4个条款,对专题询问的询问内容、询问方式、后续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即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询问,没设“另外”。
  人大常委会委托专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尚在“尝试”的路上。2015年4月新华社记者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进行专访时,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曾表示可以尝试由常委会授权委托人大专委会,就特定问题进行专题询问。多年来这种“尝试”一直在路上,所以说专题询问一般应安排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