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询问可视情况灵活运用

2025年09月10日 字数:551
  □文/尚娟

  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专题询问,不是必须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可以根据情况灵活运用专题询问这一监督方式,以增强专题询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监督法时,在原来的“询问和质询”一节,增加了“专题询问”。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询问”不同于“询问”。“询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因为询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进行的,所以只能在常委会会议上。而关于“专题询问”,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可见,专题询问,“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不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比如,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专题询问,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各种会议上进行,但是如果遇到涉及面广、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也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另行组织召开专门的会议,开展专题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