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询问应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

2025年09月10日 字数:548
  □文/滕修福

  笔者认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是进行专题询问的法定主体,专题询问应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
  2010年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并首次进行专题询问。自此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逐步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纷纷效仿,监督成效显而易见。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实践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2021年3月,“专题询问”作为立法用语,首次被写进新修正的全国人大组织法;2022年3月,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专题询问”也被写入相关条款中;2024年11月,监督法首次修正,将“专题询问”正式明确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监督方式,补充写入其中。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监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不能认为,召开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就不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当然,认为专题询问必须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是有悖法律的。
  相关法律没有明确各级人大可以进行专题询问,其他机构更不必说。诸如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也只是依法承担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不是专题询问的法定主体。
  依据监督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得知,专题询问可以单独实施,但不能游离于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外,应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在会议期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