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避免“一次犯错、终身受限”
2025年09月10日
字数:1567
删除了年龄限制。最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成协中告诉记者:一审稿延续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逻辑,认为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强,封存记录可避免其因“标签效应”丧失教育、就业机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成为此次立法调整的直接依据。举重以明轻——若轻微犯罪可封存,危害性更低的治安违法更应封存。
“2023年修订草案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时,收到近十万人提交的十二余万条意见,其中不少涉及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问题;同时,不少学者也呼吁扩大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这成为推动制度变革的重要因素。”成协中说。
在陶盈看来,违法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主体的扩大回应了公众的关切,也体现了对公民人格权的平等保护,具有进步意义。
孙宜前也表示,这一制度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以李维为例,当他的违法记录被封存后,招聘单位无法通过常规背景调查获取其过往,他得以凭能力竞争岗位,这正是制度对‘标签化歧视’的直接消解。”
正如孙宜前所言,封存记录不是掩盖过去,而是避免陷入“一次犯错、终身受限”的困境。
查询程序的规范性很关键
一些民众担忧封存治安违法记录会降低治安处罚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提出“违法记录封存,会不会纵容违法”“酒驾、家暴等行为危害社会,封存记录是否变相鼓励违法”……
对此,成协中表示,封存制度的核心在于实现惩罚与行为危害性相匹配。治安违法本身社会危害性较低(如邻里纠纷、小额盗窃),封存记录意味着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后即可“清零”,避免终身背负污点,但处罚本身依然严格执行。而对于更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然存在犯罪记录及查询制度,可以对其形成威慑。
陶盈也提出相同观点,她指出,封存违法记录并不等于消除违法记录,有权查询违法记录的机构仍然可以调取相关记录用以维护公共秩序。和犯罪行为相比,治安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更低,违法行为记录也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无必然联系,在轻微犯罪行为封存制度逐步建立的背景下,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记录,还是应当允许行为人主张所谓的“被遗忘权”,这也是符合人格权保护理念的。
陶盈进一步表示,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顶层设计已经完成,但制度的真正落地还需要执法部门规范管理流程、优化执法程序、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也规定了特殊情况,即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在受访专家看来,查询程序的规范性很关键。
陶盈提出:“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才有权查询封存的违法记录,其余主体或者事由无权申请。同时,查询流程也应当严格规范,申请查询的机构要提供相应证件材料,提供查询服务的机构要严格审核申请主体权限和申请事由,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查询。”
成协中也对此补充道,要明确“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的限度,将此情形下提供的治安违法记录限定为与相关案件相关的违法记录,并且国家机关间传输个人信息应当存在法定理由。此外,还要进一步限缩“国家规定”的范围,避免通过低位阶规范性文件架空违法记录封存规定的情形出现。出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考虑,将“相关规定”限制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较为妥当。
孙宜前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企业对“治安违法”存在认知偏差,认为即便记录封存,仍可能通过非正规渠道打听。因此,需明确“封存记录不得作为录用否决项”,对歧视性招聘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倒逼企业遵守制度。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
成协中告诉记者:一审稿延续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逻辑,认为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强,封存记录可避免其因“标签效应”丧失教育、就业机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成为此次立法调整的直接依据。举重以明轻——若轻微犯罪可封存,危害性更低的治安违法更应封存。
“2023年修订草案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时,收到近十万人提交的十二余万条意见,其中不少涉及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问题;同时,不少学者也呼吁扩大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这成为推动制度变革的重要因素。”成协中说。
在陶盈看来,违法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主体的扩大回应了公众的关切,也体现了对公民人格权的平等保护,具有进步意义。
孙宜前也表示,这一制度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以李维为例,当他的违法记录被封存后,招聘单位无法通过常规背景调查获取其过往,他得以凭能力竞争岗位,这正是制度对‘标签化歧视’的直接消解。”
正如孙宜前所言,封存记录不是掩盖过去,而是避免陷入“一次犯错、终身受限”的困境。
查询程序的规范性很关键
一些民众担忧封存治安违法记录会降低治安处罚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提出“违法记录封存,会不会纵容违法”“酒驾、家暴等行为危害社会,封存记录是否变相鼓励违法”……
对此,成协中表示,封存制度的核心在于实现惩罚与行为危害性相匹配。治安违法本身社会危害性较低(如邻里纠纷、小额盗窃),封存记录意味着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后即可“清零”,避免终身背负污点,但处罚本身依然严格执行。而对于更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然存在犯罪记录及查询制度,可以对其形成威慑。
陶盈也提出相同观点,她指出,封存违法记录并不等于消除违法记录,有权查询违法记录的机构仍然可以调取相关记录用以维护公共秩序。和犯罪行为相比,治安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更低,违法行为记录也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无必然联系,在轻微犯罪行为封存制度逐步建立的背景下,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记录,还是应当允许行为人主张所谓的“被遗忘权”,这也是符合人格权保护理念的。
陶盈进一步表示,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顶层设计已经完成,但制度的真正落地还需要执法部门规范管理流程、优化执法程序、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也规定了特殊情况,即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在受访专家看来,查询程序的规范性很关键。
陶盈提出:“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才有权查询封存的违法记录,其余主体或者事由无权申请。同时,查询流程也应当严格规范,申请查询的机构要提供相应证件材料,提供查询服务的机构要严格审核申请主体权限和申请事由,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查询。”
成协中也对此补充道,要明确“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的限度,将此情形下提供的治安违法记录限定为与相关案件相关的违法记录,并且国家机关间传输个人信息应当存在法定理由。此外,还要进一步限缩“国家规定”的范围,避免通过低位阶规范性文件架空违法记录封存规定的情形出现。出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考虑,将“相关规定”限制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较为妥当。
孙宜前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企业对“治安违法”存在认知偏差,认为即便记录封存,仍可能通过非正规渠道打听。因此,需明确“封存记录不得作为录用否决项”,对歧视性招聘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倒逼企业遵守制度。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