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025年09月10日
字数:1693
未成年人拍裸照、裸聊等行为,虽在司法解释中已构成猥亵,但仍需更细化的法律规制。目前,我国对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尚未处罚,仅对传播行为进行规制,然而持有行为危害性极大,易诱发强奸、猥亵等严重犯罪。”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第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第一款活动的,从重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表示,在“儿童色情零容忍”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的背景下,公众强烈要求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性权益的行为。为此,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呼应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新增“网络保护”专章,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等政策中“严厉打击针对儿童的网络色情”的要求,强化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立法导向,将“涉及未成年人”直接列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法律震慑。
非家庭成员虐待纳入处罚范围
非家庭成员虐待未成年人案件屡见不鲜。
2023年6月,李某将生活不能自理的87岁老父安排至某康复医院住院,并雇佣护工王某某看护。同年8月至9月,王某某因发泄情绪,多次对老人实施大力拍打脸部和腿部、强行掰开腿部及辱骂等虐待行为,被家人发现后报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某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因其有自首情节且获被害人家属谅解,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禁止其三年内从事与看护老年人相关工作,该判决已生效。
3岁长春女童疑似受到虐待,身体、口腔等多个部位发现“至少上百处针眼”;90岁广东老年人遭护工殴打,头部有明显创伤,眼部大片淤青,手臂等多处有伤痕;湖南幼师体罚幼儿,班里多名孩子遭到不同程度的打耳光、踩脸、捂鼻子等行为……这一幕幕都挑动着公众的神经。
此次,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虐待对象进行了细化,明确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将受到相应处罚。
苑宁宁告诉记者:“非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案例频发(如幼儿园虐童案),原有条文仅限于‘家庭成员’已经无法有效覆盖这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导致法律空白和执法困境。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目前,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情节相对较轻或不构成犯罪的非家庭监护看护人员虐待行为,提供前置性的行政处罚依据,形成完整的法律责任链条(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
此外,苑宁宁还发现在针对未成年人等群体时,被虐待者往往因为年幼、恐惧、不敢告发、不懂告发,或被施虐者威胁控制,导致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被虐待人要求处理”这一条件形同虚设,使很多应受惩处的行为无法被追究。
在他看来,为强化国家主动干预和保护责任,新法删除“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这一条件,是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学校、社区、群众(如邻居、亲友)一旦发现线索并有证据,即可主动介入、调查、处理,极大地解决了未成年人难以自我救济的问题,明确宣示了国家对这类侵犯最脆弱群体权益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保护责任,不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或需受害人主动求助才能启动。
首次将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独立入法
此外,罗建武向记者透露,在现实中,存在不少未成年人因辍学在社会上游荡,被引诱从事有偿陪侍的情况。
罗建武还指出:“此前,公安机关对这类行为处罚缺乏直接依据,多以非正式警告处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且该行为易衍生出强奸、猥亵、打架斗殴等更严重问题。”
苑宁宁也表示,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酒吧、KTV等营业性场所从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第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第一款活动的,从重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表示,在“儿童色情零容忍”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的背景下,公众强烈要求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性权益的行为。为此,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呼应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新增“网络保护”专章,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等政策中“严厉打击针对儿童的网络色情”的要求,强化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立法导向,将“涉及未成年人”直接列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法律震慑。
非家庭成员虐待纳入处罚范围
非家庭成员虐待未成年人案件屡见不鲜。
2023年6月,李某将生活不能自理的87岁老父安排至某康复医院住院,并雇佣护工王某某看护。同年8月至9月,王某某因发泄情绪,多次对老人实施大力拍打脸部和腿部、强行掰开腿部及辱骂等虐待行为,被家人发现后报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某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因其有自首情节且获被害人家属谅解,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禁止其三年内从事与看护老年人相关工作,该判决已生效。
3岁长春女童疑似受到虐待,身体、口腔等多个部位发现“至少上百处针眼”;90岁广东老年人遭护工殴打,头部有明显创伤,眼部大片淤青,手臂等多处有伤痕;湖南幼师体罚幼儿,班里多名孩子遭到不同程度的打耳光、踩脸、捂鼻子等行为……这一幕幕都挑动着公众的神经。
此次,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虐待对象进行了细化,明确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将受到相应处罚。
苑宁宁告诉记者:“非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案例频发(如幼儿园虐童案),原有条文仅限于‘家庭成员’已经无法有效覆盖这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导致法律空白和执法困境。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目前,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情节相对较轻或不构成犯罪的非家庭监护看护人员虐待行为,提供前置性的行政处罚依据,形成完整的法律责任链条(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
此外,苑宁宁还发现在针对未成年人等群体时,被虐待者往往因为年幼、恐惧、不敢告发、不懂告发,或被施虐者威胁控制,导致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被虐待人要求处理”这一条件形同虚设,使很多应受惩处的行为无法被追究。
在他看来,为强化国家主动干预和保护责任,新法删除“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这一条件,是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学校、社区、群众(如邻居、亲友)一旦发现线索并有证据,即可主动介入、调查、处理,极大地解决了未成年人难以自我救济的问题,明确宣示了国家对这类侵犯最脆弱群体权益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保护责任,不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或需受害人主动求助才能启动。
首次将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独立入法
此外,罗建武向记者透露,在现实中,存在不少未成年人因辍学在社会上游荡,被引诱从事有偿陪侍的情况。
罗建武还指出:“此前,公安机关对这类行为处罚缺乏直接依据,多以非正式警告处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且该行为易衍生出强奸、猥亵、打架斗殴等更严重问题。”
苑宁宁也表示,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酒吧、KTV等营业性场所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