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妹妹讨公道
2025年08月13日
字数:1881
录音、工资明细等证据,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十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几乎全部认可,只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而已。至于被申请人说的申请人没有提交鉴定报告确认,申请人认为,这不是法律规定支付的必要条件。实践中,有工伤认定、有伤残等级鉴定,一般无需进行误工费、陪护费的确认。如果对方坚持要该报告,有关机构也愿意做,那么,庭后申请人即刻去做。所以,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至今没有支付的误工费(即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陪护费(即伤者丈夫的陪护工资)。
关于对方律师的第二条答辩,我的回应显然无力,因为仲裁员当庭就问我:你们为啥不作误工费、陪护费的确认?我实话实说:我们真不知道,没有人提醒我们必须这样做,如果仲裁需要,我们马上去做。仲裁员没有马上表态,但看得出他的倾向性。
这又是一场不幸的意外!说实在的,本次开庭遇到的这两场不幸的“意外”,充分暴露了我法律实践经验之不足。但宝贵的是,我常常能想办法及时修正,化“不幸”为“万幸”。
所以,庭审结束后的次日,我就去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停工留薪鉴定。两周后的2024年12月16日,我拿到了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市劳鉴停【2024】1917号《停工留薪期确认鉴定书》:
根据《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陕劳社发【2008】46号标准,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杨淑芳的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
不巧的是,拿到这个鉴定的前一天,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即二次仲裁书)就下发了,具体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10日内,被申请人四川某环保公司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8454.43元。
二、本裁决生效十日内,被申请人四川某环保公司支付申请人食补助费120元。
三、本裁决生效十日内,被申请人四川某环保公司支付申请人护理费4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本次仲裁吸取首次仲裁未标明是否为“终局裁决”的教训,明确本次仲裁为“终局裁决”,这就基本剥夺了对方再起诉的权利,他们无权利再在成都或西安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我们,而我们有权利选择在成都或西安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他们。
二次仲裁后,由于对方几乎没有起诉我们的权利,而我们可以选择起诉他们,同时还可以继续就9个月的停工留薪鉴定结果申请第三次仲裁。在15日内,我做好了两手准备:一边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写好了起诉状、向西安市仲裁委就9个月停工留薪等申请第三次仲裁;一边与对方律师接触又一次进行和平谈判,争取早日协商解决。
经过几天的讨价还价之后,2025年元月,我和对方律师签订了《工伤赔偿和解协议》,协议是对方律师起草的,我作了修改,一共九条,核心是本协议签订后一天内对方一次性支付我方金额总计:人民币27000元。
协议签订后对方付款仍不很顺利,但在我强硬准备起诉的情况下,次日,我妹妹就收到了第二笔赔偿款。此时距离妹妹受伤已将近三年,总算为妹妹讨回了应有的公道!
然而我却笑不出来,因为三年来妹妹疼痛不说,还因此落下了残疾;而我则为此付出了太多太多!前后正式打了四场官司:一场行政(其实是两场工伤认定)、两场仲裁(都在西安市仲裁委)、一场司法(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了两次鉴定(一次伤残、一次停工留薪),还准备应对了四场未进入程序的官司(一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两次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起诉、第三次仲裁),还有与对方协商谈判无数次等,跑的路、写的文、看的脸,进的门、找的人、查的案……,耗尽了我退休后这三年的很多心血和精力,这不是用金钱可以衡量的!这份沉甸甸的正义与公道真是姗姗来迟!
痛定思痛,痛何如哉!我在想,如果不是我的坚持与智慧,这些应得的钱要不回来不说,关键会让恶人更加张狂!我还在想,尽管国家政策目前支持农民工,比如打劳动官司只象征性地交10元审理费,但由于程序复杂,环节繁琐,道路曲折,时间过长,律费不薄,到头来还不一定能有一个好的结果,难怪老百姓都觉得打官司太难了!
我曾经替很多人打过官司,每场官司下来都觉得精疲力尽,得不偿失,这次给我妹妹打官司体会尤甚。思来想去,我们的社会不应该让恶者快、善者痛,不应该让强者笑、弱者哭,而应该让一切不依法办事的单位和个人付出更大的违法成本和代价!应该让一切遵纪守法的公民活得轻轻松松、自由自在!应该让被侵权的公民最大限度地降低维权成本,但愿本文能给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带来一些有益的启迪与思考……
(作者系西安翻译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教授)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
关于对方律师的第二条答辩,我的回应显然无力,因为仲裁员当庭就问我:你们为啥不作误工费、陪护费的确认?我实话实说:我们真不知道,没有人提醒我们必须这样做,如果仲裁需要,我们马上去做。仲裁员没有马上表态,但看得出他的倾向性。
这又是一场不幸的意外!说实在的,本次开庭遇到的这两场不幸的“意外”,充分暴露了我法律实践经验之不足。但宝贵的是,我常常能想办法及时修正,化“不幸”为“万幸”。
所以,庭审结束后的次日,我就去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停工留薪鉴定。两周后的2024年12月16日,我拿到了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市劳鉴停【2024】1917号《停工留薪期确认鉴定书》:
根据《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陕劳社发【2008】46号标准,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杨淑芳的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
不巧的是,拿到这个鉴定的前一天,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即二次仲裁书)就下发了,具体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10日内,被申请人四川某环保公司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8454.43元。
二、本裁决生效十日内,被申请人四川某环保公司支付申请人食补助费120元。
三、本裁决生效十日内,被申请人四川某环保公司支付申请人护理费4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本次仲裁吸取首次仲裁未标明是否为“终局裁决”的教训,明确本次仲裁为“终局裁决”,这就基本剥夺了对方再起诉的权利,他们无权利再在成都或西安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我们,而我们有权利选择在成都或西安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他们。
二次仲裁后,由于对方几乎没有起诉我们的权利,而我们可以选择起诉他们,同时还可以继续就9个月的停工留薪鉴定结果申请第三次仲裁。在15日内,我做好了两手准备:一边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写好了起诉状、向西安市仲裁委就9个月停工留薪等申请第三次仲裁;一边与对方律师接触又一次进行和平谈判,争取早日协商解决。
经过几天的讨价还价之后,2025年元月,我和对方律师签订了《工伤赔偿和解协议》,协议是对方律师起草的,我作了修改,一共九条,核心是本协议签订后一天内对方一次性支付我方金额总计:人民币27000元。
协议签订后对方付款仍不很顺利,但在我强硬准备起诉的情况下,次日,我妹妹就收到了第二笔赔偿款。此时距离妹妹受伤已将近三年,总算为妹妹讨回了应有的公道!
然而我却笑不出来,因为三年来妹妹疼痛不说,还因此落下了残疾;而我则为此付出了太多太多!前后正式打了四场官司:一场行政(其实是两场工伤认定)、两场仲裁(都在西安市仲裁委)、一场司法(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了两次鉴定(一次伤残、一次停工留薪),还准备应对了四场未进入程序的官司(一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两次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起诉、第三次仲裁),还有与对方协商谈判无数次等,跑的路、写的文、看的脸,进的门、找的人、查的案……,耗尽了我退休后这三年的很多心血和精力,这不是用金钱可以衡量的!这份沉甸甸的正义与公道真是姗姗来迟!
痛定思痛,痛何如哉!我在想,如果不是我的坚持与智慧,这些应得的钱要不回来不说,关键会让恶人更加张狂!我还在想,尽管国家政策目前支持农民工,比如打劳动官司只象征性地交10元审理费,但由于程序复杂,环节繁琐,道路曲折,时间过长,律费不薄,到头来还不一定能有一个好的结果,难怪老百姓都觉得打官司太难了!
我曾经替很多人打过官司,每场官司下来都觉得精疲力尽,得不偿失,这次给我妹妹打官司体会尤甚。思来想去,我们的社会不应该让恶者快、善者痛,不应该让强者笑、弱者哭,而应该让一切不依法办事的单位和个人付出更大的违法成本和代价!应该让一切遵纪守法的公民活得轻轻松松、自由自在!应该让被侵权的公民最大限度地降低维权成本,但愿本文能给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带来一些有益的启迪与思考……
(作者系西安翻译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教授)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