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妹妹讨公道
2025年08月13日
字数:1839
伤时间已经过去整整两年零三个月。遵照医嘱,早该做第二次手术了,即取体内固定物。鉴于第一次手术打官司的不易,我和妹妹商量决定与单位沟通协商解决。2024年9月中旬,我先后与四川某环保总公司的冯总和邹总主动取得联系,冯总还是两年前那个话:和邹总联系,邹总比两年前说话和蔼多了,但这是表面,骨子里还是不想掏钱。她开始坚持认为这个案子已经结束了,公司不会再掏一分钱。后来我给她讲道理:那么大的手术,不可能把钢板永远放在体内,要取出来就得做二次手术。后来她懂得了这个道理,就是不想掏钱。于是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像挤牙膏一样,几次电话后,她把二次手术公司给的价码加到五千元,说这是最后的底线,我自然不能接受,和平谈判又一次破裂。
2024年9月26日,我妹妹住进了西安交大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骨二科进行第二次手术。第一次手术是在红会医院,由于红会医院床位太紧张,当时走的是急诊。二次手术不是急诊,医院说得提前三个月排队。可我妹妹等不了,就选择了在西安交大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做二次手术。
第一次手术走的是新合疗,当时工伤还没有认定,这样做情有可原。二次手术就不同了,工伤已经认定,所有费用都得走工伤报销渠道。由于我妹妹单位给职工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所以这些费用就得由单位全部承担,而不能再由新合疗承担了。二次手术很顺利,花费18454.43元,随后妹妹由妹夫照顾回家康养。
2024年10月11日,我正式向西安市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根据仲裁申请的原则,第一次仲裁没有提出的项目第二次仲裁还可以补救提出,所以,二次仲裁申请书我们提出了八项请求。
这次仲裁,对方换了律师,新律师是我女儿西北政法大学的校友,而且她和我女儿都是我国著名的经济法学专家、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强力教授的学生。她一上来就给我了一个“下马威”:“你们委托书签名是打印件,不是当事人亲笔签名,我们不予认可!”我立刻反驳:“有手印还需要签名吗?”但仲裁员马上回答:“需要。”天啦!这咋办?我向仲裁员提出立即和我妹妹视频,现场确认我的委托身份。在我的强烈坚持下,仲裁员最终同意了我的建议。我立即拨通了妹妹的视频,仲裁员拿着妹妹的身份证和视频影像让对方律师确认是否同一人,得到对方律师的认可后,又问妹妹是否同意委托我代理此案?得到妹妹的再三肯定后,这虚惊一场的意外才算结束。
根据我们的仲裁申请,对方律师又给出了如下答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被答辩人于2022年5月11日受伤,2023年3月10日,被答辩人被鉴定为9级伤残。故被答辩人最晚应于2024年3月11日之前,向答辩人主张各项权利,但本案中被答辩人请求已严重超过仲裁时效。故,其各项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因劳动争议项下的工伤待遇赔偿一案产生纠纷。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规定,被答辩人无权依据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向答辩人主张误工费、陪护费。并且,误工期、护理期的合理期限应当依据鉴定报告确认,被答辩人未提交鉴定报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答辩人依法无需支付被答辩人误工费、陪护费。
根据对方律师的答辩,我随即给出了如下回应:
一、工伤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这一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那么仲裁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此外,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可以中止,待原因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时效的限制。
本案从发生工伤事故的2022年5月11日起,申请人杨淑芳就一直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只不过被申请人四川某环保公司格外难缠,导致申请人主张权益之路十分艰辛,从无数次主动找单位协商,到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伤残等级认定、申请仲裁、被动到外地法院应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前后经历了两年零三个月。2024年8月26日,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5执8507号对判决书事项才执行完毕,申请人拿到第一次手术相关费用后,又积极与被申请人协商第二次手术的费用,协商无果后即于9月26日住院进行二次手术。因此,本案仲裁的时限应从2024年8月26日算起。
二、本案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就停发了申请人的工资,也一直没有派人护理,完全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自己最初的口头承诺。开庭时,申请人已提交了通话
2024年9月26日,我妹妹住进了西安交大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骨二科进行第二次手术。第一次手术是在红会医院,由于红会医院床位太紧张,当时走的是急诊。二次手术不是急诊,医院说得提前三个月排队。可我妹妹等不了,就选择了在西安交大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做二次手术。
第一次手术走的是新合疗,当时工伤还没有认定,这样做情有可原。二次手术就不同了,工伤已经认定,所有费用都得走工伤报销渠道。由于我妹妹单位给职工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所以这些费用就得由单位全部承担,而不能再由新合疗承担了。二次手术很顺利,花费18454.43元,随后妹妹由妹夫照顾回家康养。
2024年10月11日,我正式向西安市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根据仲裁申请的原则,第一次仲裁没有提出的项目第二次仲裁还可以补救提出,所以,二次仲裁申请书我们提出了八项请求。
这次仲裁,对方换了律师,新律师是我女儿西北政法大学的校友,而且她和我女儿都是我国著名的经济法学专家、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强力教授的学生。她一上来就给我了一个“下马威”:“你们委托书签名是打印件,不是当事人亲笔签名,我们不予认可!”我立刻反驳:“有手印还需要签名吗?”但仲裁员马上回答:“需要。”天啦!这咋办?我向仲裁员提出立即和我妹妹视频,现场确认我的委托身份。在我的强烈坚持下,仲裁员最终同意了我的建议。我立即拨通了妹妹的视频,仲裁员拿着妹妹的身份证和视频影像让对方律师确认是否同一人,得到对方律师的认可后,又问妹妹是否同意委托我代理此案?得到妹妹的再三肯定后,这虚惊一场的意外才算结束。
根据我们的仲裁申请,对方律师又给出了如下答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被答辩人于2022年5月11日受伤,2023年3月10日,被答辩人被鉴定为9级伤残。故被答辩人最晚应于2024年3月11日之前,向答辩人主张各项权利,但本案中被答辩人请求已严重超过仲裁时效。故,其各项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因劳动争议项下的工伤待遇赔偿一案产生纠纷。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规定,被答辩人无权依据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向答辩人主张误工费、陪护费。并且,误工期、护理期的合理期限应当依据鉴定报告确认,被答辩人未提交鉴定报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答辩人依法无需支付被答辩人误工费、陪护费。
根据对方律师的答辩,我随即给出了如下回应:
一、工伤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这一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那么仲裁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此外,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可以中止,待原因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时效的限制。
本案从发生工伤事故的2022年5月11日起,申请人杨淑芳就一直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只不过被申请人四川某环保公司格外难缠,导致申请人主张权益之路十分艰辛,从无数次主动找单位协商,到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伤残等级认定、申请仲裁、被动到外地法院应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前后经历了两年零三个月。2024年8月26日,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5执8507号对判决书事项才执行完毕,申请人拿到第一次手术相关费用后,又积极与被申请人协商第二次手术的费用,协商无果后即于9月26日住院进行二次手术。因此,本案仲裁的时限应从2024年8月26日算起。
二、本案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就停发了申请人的工资,也一直没有派人护理,完全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自己最初的口头承诺。开庭时,申请人已提交了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