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妹妹讨公道
2025年08月13日
字数:1914
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精神损失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办养老保险等。该申请书送往西安市仲裁委,并在西安市仲裁委的建议下申请了免费的法律援助,这就为后来不公的仲裁埋下了伏笔。
为什么呢?首先是法律援助律师是位刚从学校毕业不久的实习律师,她虽然热情敬业,但没有办案经验,不知道怎样收集整理证据,其次是和她一起出庭的正式律师对案件不熟悉,思想上根本不重视法律援助的案子,不指导实习律师和我们家人主动沟通搜集证据。最后是因为我当天有事,没有出庭,庭前因为忙也和律师没有沟通,没有让妹夫主动搜集证据提供给律师。总之,本次仲裁我们犯了一个低级的大错误:不知道搜集证据,几乎空手出庭,导致正式递交给西安市仲裁委的仲裁申请由15项缩减为7项。而仲裁委最终也只认可其中的三项:医疗费15041.2元(新合疗支付未认可);伙食补助费1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00元。其余仲裁请求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全部驳回。
异地起诉:他们得了便宜还卖乖!
按理,面对这份不公的仲裁,起诉方应该是我们,起诉的法院应该是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然而,世上的很多事情往往总会出人意料,我妹妹善良,不想继续打官司了,就决定不起诉了,按生效后的仲裁执行,早点拿到钱不纠缠这个事了。可是,你越不想纠缠,事情却越是会找上你。这不,就在规定的15天起诉期过后,我们得到的消息是:对方居然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了!《起诉状》认为:
被告于2021年8月31日入职原告公司上班,原告公司的上班时间为上午7:00,被告是上午6:50分帮其他人带饭盒时摔倒,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受伤,不属于工伤,原告不应当赔偿被告任何款项;被告在仲裁时并未提交医疗票据的原件,无法证明其实际医疗花费,仲裁在其未提交原件的情况下,裁决原告向其支付医疗费明显错误。
由于我方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对仲裁提起诉讼,而对方却提起了诉讼,这就让我们陷入了极大的被动。因为工伤案件被告方原则上没有反诉的权利,我方只能针对对方的《起诉状》进行答辩。换句话说,即使我们在成都打赢官司,也最多按仲裁的结果执行,对方不损失什么,而我们却要去花费大量精力去异地应诉,而对方如果打赢官司,我们则什么都得不到。这就叫“恶人先告状,得了便宜还卖乖!”,我苦思不得其解!一年多前,当对方拿出我妹妹签订的所谓《劳务合同》即将导致工伤得不到政府认可时,我也曾经陷入过苦思,但后来,因为我的重大发现而改变了结果,那么,这次幸运的天平还会给我吗?
当然,我毕竟不是法律科班出身,比起专职律师来,我不甚精通法律条文,但过去我代人打过很多官司,赢过很多律师,我的优势就是敬业认真,喜欢花大气力研究案源。我连续好几个晚上夜不能寐,上网查过的资料足足有几十万字!终于,奇迹又一次出现了:首先,我发现这是“一裁终局”案件,对方无权起诉;其次,我在立案庭查询对方起诉的时间过期;第三,我们可以反诉!(当然也只能围绕仲裁反诉)
在法庭上,可能是我的《代理词》感动了法官,也许是这个法官本来就是一个清官,或者是对方聘请的律师准备不足,总之,最后的结果是,我们赢了,而且赢得干净利索,即对方的起诉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完全维护了西安市仲裁委的裁决!
虽然,判决书并没有认可我在辩护中说的这三点理由,但毕竟也没有认可对方的起诉理由,对此,我也表示理解。因为我说的前两个不能立案的理由矛头直指法院,法院很难作出否定自己的判决。对我方而言,这两点的目的就是想证明法院不该立案,现在虽然立案了,但判决结果和不立案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我们也就没有必要再去追究。至于后一个可以反诉的理由,法院则采取了避而不谈的回避态度,按理,这也不应该,但我也能理解,毕竟工伤官司反诉是有条件的。
这里我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之所以我们能胜诉,还有一个关键的举动:我出示了盖有大红公章的西安市红会医院医疗发票底联复印件,出示了我与对方有关发票的微信聊天记录,这在法庭上不仅征服了法官,也让对方律师大为吃惊,哑口无言!
面对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我们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都没有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判决下达15日之后就自然生效了。可我们又等了半个月,对方也没有主动履行判决规定的支付义务。最后,我们只有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供了四川某环保总公司在成都的办公地址、财务账号等。很快,对方就服软了,将34991.2元通过法院账户转给了我妹妹,本案执行圆满收官。
我们感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和强行执法,他们没有站在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立场上,而是对外地公民一视同仁,这让我再次给成都留下了非常美好的深刻印象。
二次仲裁:不幸中的万幸!
拿到第一笔赔款时,距离妹妹受
为什么呢?首先是法律援助律师是位刚从学校毕业不久的实习律师,她虽然热情敬业,但没有办案经验,不知道怎样收集整理证据,其次是和她一起出庭的正式律师对案件不熟悉,思想上根本不重视法律援助的案子,不指导实习律师和我们家人主动沟通搜集证据。最后是因为我当天有事,没有出庭,庭前因为忙也和律师没有沟通,没有让妹夫主动搜集证据提供给律师。总之,本次仲裁我们犯了一个低级的大错误:不知道搜集证据,几乎空手出庭,导致正式递交给西安市仲裁委的仲裁申请由15项缩减为7项。而仲裁委最终也只认可其中的三项:医疗费15041.2元(新合疗支付未认可);伙食补助费1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00元。其余仲裁请求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全部驳回。
异地起诉:他们得了便宜还卖乖!
按理,面对这份不公的仲裁,起诉方应该是我们,起诉的法院应该是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然而,世上的很多事情往往总会出人意料,我妹妹善良,不想继续打官司了,就决定不起诉了,按生效后的仲裁执行,早点拿到钱不纠缠这个事了。可是,你越不想纠缠,事情却越是会找上你。这不,就在规定的15天起诉期过后,我们得到的消息是:对方居然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了!《起诉状》认为:
被告于2021年8月31日入职原告公司上班,原告公司的上班时间为上午7:00,被告是上午6:50分帮其他人带饭盒时摔倒,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受伤,不属于工伤,原告不应当赔偿被告任何款项;被告在仲裁时并未提交医疗票据的原件,无法证明其实际医疗花费,仲裁在其未提交原件的情况下,裁决原告向其支付医疗费明显错误。
由于我方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对仲裁提起诉讼,而对方却提起了诉讼,这就让我们陷入了极大的被动。因为工伤案件被告方原则上没有反诉的权利,我方只能针对对方的《起诉状》进行答辩。换句话说,即使我们在成都打赢官司,也最多按仲裁的结果执行,对方不损失什么,而我们却要去花费大量精力去异地应诉,而对方如果打赢官司,我们则什么都得不到。这就叫“恶人先告状,得了便宜还卖乖!”,我苦思不得其解!一年多前,当对方拿出我妹妹签订的所谓《劳务合同》即将导致工伤得不到政府认可时,我也曾经陷入过苦思,但后来,因为我的重大发现而改变了结果,那么,这次幸运的天平还会给我吗?
当然,我毕竟不是法律科班出身,比起专职律师来,我不甚精通法律条文,但过去我代人打过很多官司,赢过很多律师,我的优势就是敬业认真,喜欢花大气力研究案源。我连续好几个晚上夜不能寐,上网查过的资料足足有几十万字!终于,奇迹又一次出现了:首先,我发现这是“一裁终局”案件,对方无权起诉;其次,我在立案庭查询对方起诉的时间过期;第三,我们可以反诉!(当然也只能围绕仲裁反诉)
在法庭上,可能是我的《代理词》感动了法官,也许是这个法官本来就是一个清官,或者是对方聘请的律师准备不足,总之,最后的结果是,我们赢了,而且赢得干净利索,即对方的起诉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完全维护了西安市仲裁委的裁决!
虽然,判决书并没有认可我在辩护中说的这三点理由,但毕竟也没有认可对方的起诉理由,对此,我也表示理解。因为我说的前两个不能立案的理由矛头直指法院,法院很难作出否定自己的判决。对我方而言,这两点的目的就是想证明法院不该立案,现在虽然立案了,但判决结果和不立案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我们也就没有必要再去追究。至于后一个可以反诉的理由,法院则采取了避而不谈的回避态度,按理,这也不应该,但我也能理解,毕竟工伤官司反诉是有条件的。
这里我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之所以我们能胜诉,还有一个关键的举动:我出示了盖有大红公章的西安市红会医院医疗发票底联复印件,出示了我与对方有关发票的微信聊天记录,这在法庭上不仅征服了法官,也让对方律师大为吃惊,哑口无言!
面对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我们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都没有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判决下达15日之后就自然生效了。可我们又等了半个月,对方也没有主动履行判决规定的支付义务。最后,我们只有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供了四川某环保总公司在成都的办公地址、财务账号等。很快,对方就服软了,将34991.2元通过法院账户转给了我妹妹,本案执行圆满收官。
我们感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和强行执法,他们没有站在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立场上,而是对外地公民一视同仁,这让我再次给成都留下了非常美好的深刻印象。
二次仲裁:不幸中的万幸!
拿到第一笔赔款时,距离妹妹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