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妹妹讨公道

2025年08月13日 字数:1912
区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出示了第二份合同,即《劳务合同》,如果按照这份合同,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即可驳回我们的工伤认定申请,我们只能去法院直接起诉要求单位赔偿医疗费等,其它工伤职工应该享受的各项费用我们将无法得到,这对妹妹来说是极其不公的。
  怎么办?我把单位提供给政府的第二份合同即《劳务合同》复印后拿给妹妹看。这时妹妹才恍然大悟,说这是第二次签订的合同,她入职时还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妹妹说不清两份合同的本质区别,只是说第一份合同是和总公司签的,第二份合同是和分公司签的,当时单位解释是为了给大家办保险。我分析可能没这么简单,于是就假装若无其事的样子与公司西安具体负责人胡某聊天。胡某是工人出身,毕竟单纯。听我说第二份合同签订后,第一份合同就会随之作废,她便没有多想,就应我的要求拍照发来第一份合同,但这份合同总公司没有来得急盖章,只有我妹妹和总公司的签字。
  我收到她发来的第一份合同后如获至宝,就急忙跑到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告诉主办该案的同志说还有一份合同,请通知单位出示原件。可能是总公司太远来不及盖章,或者是因为我们的申请书写的“被申请人”是分公司,第二天他们竟然给政府出示的是盖有陕西分公司公章的合同。并且为了保持一致,他们弄巧成拙,在原合同单位名称后用模仿我妹妹的笔迹专门加了“陕西分公司”的字样。可能在他们看来,两份合同单位名称要保持一致,这样后一份就否定了前一份。9月27日,就在政府即将下达工伤不予认定的关键时刻,我以妹妹的名义向政府提出了要求紧急变更主体的申请:
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于2022年7月15日向贵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贵局8月8日复函我已正式受理(详见雁人社工受字【2022】第636号)。当时,由于我单位不予配合等原因,我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时,将“工作单位”写成:四川某环保总公司陕西分公司,“法人代表”写为:邹某某。
  后经多方调查得知,陕西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24日,时间在我入职之后。我2021年8月入职时是和四川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我再三催要下,单位已通过微信给我哥转发了该合同,现打印上交贵局,原件在单位,请核查)。更重要的是,我已知晓,陕西分公司不是法人单位,也没有给我发过一分钱工资,我的工资一直由四川总公司发放,我的工作岗位西安“环保员”也是由总公司提供(详见“合同”),陕西分公司只是一个委托代管而已。
  综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特申请变更工伤认定单位方主体,请将原《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第一页第三栏“工作单位”更改为:四川某环保总公司,第四栏“法人代表”更改为:冯某某。因为客观原因,由此给贵局带来工作上的不便,深表歉意!并对贵局依法办事全力为民的精神表示衷心地感谢!
  连同这份申请,我们一并向政府提供了单位胡某用微信转发的合同证据、总公司地址及联系电话、总公司每月发给妹妹工资的转账记录等。在事实面前,尤其是面对单位私改合同一事,政府显然支持弱者,伸张正义,很快就接受了这个申请,向总公司发函要求重新答辩。在第二次答辩过程中,由于单位没有办法拿出既有妹妹签字又有“总公司”签字的劳务合同,于是,我方提供的这份由西安具体负责人微信转发的劳动合同打印件就自然被认可。
  2022年12月15日,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作出雁人社工认字2022第903号:“杨淑芳工伤予以确认。”
  这是扭转本案最关键的一个决定,也是本案的第一份官方文件。现在看来,如果没有这个决定,后边的赔偿就会全部化为乌有。
  首次仲裁:我们犯了一个大错
  工伤被确认后,妹妹单位没有在规定的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法律规定,双方就应该拿着《工伤认定书》,去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然后再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职工工伤赔付,但单位却选择不予配合,对伤残鉴定不闻不问。
  2023年春节后,我们只好拿着《工伤认定书》来到位于西安市建工路28号的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随后又陪着妹妹去指定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进行体检。2023年3月10日,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鉴伤【2023】1128号下发的《工伤致残程度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所作的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九级。
  对本鉴定结论,双方在法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均未向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鉴定结论随之生效。但妹妹单位依旧对我们不予理睬。
  为了尽快拿到钱,按法律程序,我们只有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那个时候我因病住院了,我记得在西安市工人疗养院的病房里,我用手机代妹妹撰写了《工伤仲裁申请书》,共申请了15项仲裁请求共计30多万元。这15项仲裁请求包括: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工伤康复费、配置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生活护理费、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