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股权转让纠纷的防范化解机制研究

2025年08月13日 字数:1130


  □ 文/马钰凤 秦欣然

  夫妻共有股权转让纠纷是涉及配偶利益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商事交易安全等多重领域的重要问题。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夫妻共有股权“名实不符”的问题,须追本溯源,建立完善的共有股权法律规范与配套登记制度,赋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非股东配偶以多元化的救济方式,最终实现各方利益平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公民理财观念变化,家庭财产结构日趋多元,股份投资逐渐走入家庭视野,成为积累家庭财富的重要途径,夫妻共有股权在成为商事实践中一种长期客观存在的股权样态。近年来,有关股权转让纠纷的家事纠纷案件频发,单方转让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并未形成统一观点。实务案例中,将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股权认定为有权处分与认定为无权处分的案例数量相当。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发布,明确除非股东配偶有证据证明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其财产利益,否则股权转让合同应属有效。这对于贯彻商事外观主义,实现交易流转中的效率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夫妻共有股权转让纠纷事关婚姻家庭内部关系、投资市场交易安全、公司治理结构等多主体、多层次的价值与利益冲突,应当明晰我国夫妻共有股权转让纠纷的成因,厘清单方转让股权的性质,探究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并提出纠纷防范与化解方案,实现保护配偶权利、维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证券交易安全多方利益之平衡,持续提升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筑牢家庭根基提供法治保障。
  成因剖析:制度范畴与价值差异
  第一,股权共有缺乏法律基础与制度基础。一方面,由于我国《民法典》仅在总则编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婚姻家庭编并未进一步规定夫妻共有股权的具体管理和处分规则。《公司法》也仅在第5条、第34条、第56条分别规定了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的作用,但并未明确股权如何在以上文本资料中体现共有状态。夫妻共有股权在法律层面上处于模糊地带,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制度也仅允许自然人将其享有的股权登记记载于个人名下,夫妻共有股权未经登记不具有“共有”的权利外观,登记股东未经协商擅自转让股权构成对配偶共同财产权及财产利益的侵害。
  第二,商法规范与婚姻法规范存在价值差异。夫妻共有股权的转让涉及商法和婚姻法的交叉领域,两者在规则和适用上存在差异。婚姻法旨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注重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共同财产利益,在股权转让时强调夫妻双方的“一致意见”。商法旨在维护交易效率、市场秩序与交易安全,注重保护商事交易双方对各类交易的自由意志,在股权转让时强调登记股东的依法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