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视域下如何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25年08月13日 字数:1915
序界限不清;罚金、管制、拘役刑种适用率极低,不符合轻罪社会治理的需要。实践中,重配合轻监督常态化,检察机关对法院一些瑕疵及轻微违反程序的行为重视不够,监督浮于表面。拘役总体适用率较低,罚金、管制刑种适用更低,而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更是稀少。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新解构和完善建议
  (一)立法层面
  轻罪概念和范围的明晰化。准确界定轻罪的范围及概念。理论界提出的轻罪、微罪的概念,但何为轻罪、微罪,需要立法的确认和明确。笔者认为,应当将微罪归入轻罪的范畴,不宜将犯罪过于细分为轻罪、微罪,立法直接规定轻罪范围即可。同时,通过三年以下的犯罪即为轻罪亦应当进行一定的调整,不宜以刑期为标准的一元模式,考虑刑期的认定较为客观、易操作,可以以刑期为原则,情节为例外,综合划定轻罪圈,更能适应纷繁多样的犯罪现状。
  优化侦查阶段程序设置。根据现行刑诉法,公安机关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程序上出罪化设置符合对犯罪追诉的宽缓化。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存在一定的司法价值判断,依据该条出罪处理在实务中适用率并不高。立法上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职权边界,主要是将提前介入前置化,侧重监督和引导,尤其是对一些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从源头上防止非法立案,而对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通过检察引导,及时终结诉讼程序,确保人权保障。
  扩大不起诉裁量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财产性权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在检察环节开展,适度扩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具有重要的社会和司法价值,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应当不诉和可以不诉的范围有利于检察职权更好更充分地发挥,有效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立法上明确细化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程序要求,鼓励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检察权良性公开公正运行。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人为不适用或适用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依法追究承办员额检察官及相关人员责任,否则不予认定为错案,解除检察办案人员适用不起诉裁量权的后顾之忧。
  (二)司法层面
  细化出入罪标准,准确引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及时更新调整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评价标准,如当前高发的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转移犯罪资金的掩隐犯罪,司法解释规定转移犯罪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即为“情节严重”,刑罚幅度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此类犯罪一般上游犯罪涉案金额往往巨大,对单纯提供银行卡帮助取现、转账等转移资金的行为人,其账户接收资金的数额非自主能控制、决定,短时间内一个账户极易流入、流出巨额资金,如果单纯唯数额认定下游供卡并转移资金者,从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方面评判极易导致量刑偏重,罪与刑失衡。虽然通过从犯的法定量刑情节进行调整,但本身设定的门槛就决定了其可能的下限范围,更何况我国司法存在普遍的地域差异现状,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有损司法权威。
  适度探索对轻罪案件书面审判程序。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的轻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对书面审判没有异议,可以适用书面审判程序审理,但应当严格限制案件的范围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书面审判程序应当进行前期试点,根据试点的经验成效评估决定是否全面适用,再逐步上升为法律规定。书面审判应当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制度等规定,严格控制适用的刑罚种类及犯罪类型,如对拟判处罚金、管制的轻微犯罪,检察机关可建议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判程序,但应当保留被告人最后陈述权。
  扩大罚金、管制、拘役及缓刑的适用范围。轻罪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均呈现较轻的现状,从人权保障和恢复性司法发展的需要,扩大罚金、管制、拘役及缓刑适用面,实现轻罪治理的重心在于预防再犯。建议对一些常见高发的轻罪案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细化量刑规范,明确起点刑、基准刑的幅度,对同时存在法定从宽从轻、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从惩罚与教育相辅相成的角度出发,确需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罚金、管制、拘役及缓刑的量刑建议,对提出罚金、管制量刑建议的,可借鉴参考办理醉驾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开展有益的社会公益服务,从而简化办案流程,提高司法质效。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面对我国犯罪治理已迈入“轻罪时代”,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轻罪执法不仅可以教给人们相关的法规和法律知识,警告人们不要违法。而且惩治轻罪可以增强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防止社会从严重不法行为走向失序状态,增强人们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安全感,真正让公平正义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助推中国法治现代化早日实现。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