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资格被撤销,是否还能恢复?
2025年08月13日
字数:1032

□ 文/潘巧
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一直是备受关注的法律焦点。监护资格被撤销,是否意味着与孩子的法定关系彻底“断联”?
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一直是备受关注的法律焦点。监护资格被撤销,是否意味着与孩子的法定关系彻底“断联”?被撤销监护权的监护人是否还有机会重新成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被撤销的监护资格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重启”?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涉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中,一起撤销监护权后又申请恢复监护权的案例,有效诠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如何在实践中落地。
监护权撤销后,符合条件可恢复
这起监护权撤销与恢复交织的系列诉讼,源于一场离婚纠纷中的监护权之争。
付某和宋某育有一子小鸿(化名),2019年11月小鸿5岁时,付某和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小鸿由生父宋某抚养。
离婚前,宋某曾在二人分居期间有藏匿孩子的行为,且藏匿时间长达1年多。离婚后,付某拒绝将孩子交给宋某,宋某曾有到学校抢夺孩子的行为,因担心宋某再将孩子抢走,付某也将孩子带走藏匿,一直未送小鸿到学校读书,使得本应就读小学的小鸿,长达3年的时间未接受正常义务教育。
离婚判决生效后,宋某曾向门头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付某将小鸿交由自己抚养。但付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且故意毁坏法院法律文书,被处以罚款处罚,并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宋某认为付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小鸿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遂向门头沟区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付某的监护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若有三种情形时,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门头沟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如果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休学的,其父母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本案中,小鸿是适龄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其父母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法院认为,小鸿没有在登记学籍的学校上学,没有受到应有的义务教育,导致相关部门对小鸿近况未知,付某的行为损害了小鸿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遂判决撤销付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宋某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