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萌芽到深耕 筑牢未成年人保护

2025年08月13日 字数:1337

  □ 文/刘瑜 

  1984年,在上海市长宁区我国首个少年法庭宣告诞生。法槌声如破晓之音,正式拉开了中国特色少年审判制度探索的序章。

  春秋流转,从萌芽到深耕,我国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发展始终与时代同频共振。回望四十余载探索之路,未成年人审判的机构设置、法律规范及相关机制日臻成熟,不仅积累了宝贵的中国经验,更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审判制度,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画卷上勾勒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鲜明底色。
  从“空白”到“专门” 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方式与理念的变革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第一个专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创立,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审判机构的正式设立。此后北京、天津、江苏、福建等地人民法院相继建立了少年法庭。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议,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设立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这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改革性尝试,并要求全国有条件的法院予以推广。两年后,第二次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召开。此后,全国地方法院以不同形式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并形成了“设在刑事审判庭内的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庭”等模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司法研究院首席专家宋英辉向记者讲述,在未成年人审判机构发展初期,其办理的案件范围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后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下降,少年法庭的收案量逐年减少,正因为如此,全国范围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并不多,大多是以合议庭的形式存在。1995年5月,针对各地少年法庭形式不一的现状,第三次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明确,要对少年法庭的设立进一步规范。
  以机构改革为强劲引擎,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审判之路徐徐铺展,轮廓逐渐清晰。
  2006年至2019年,未成年人审判机构进入多元模式探索阶段。“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审判方式相通、审判理念相近,主张应当在家事案件审判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探索构建涉诉未成年人刑事、家事审判合一的工作格局。”据宋英辉教授介绍,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18家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少年家事审判改革试点。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再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期待已经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转变。未成年人领域“两法”修订后,未成年人审判机构与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的整体格局下迎来了新发展,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格局进一步巩固。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2023年将其调整为少年审判工作办公室,作为一项机制依托民一庭运行,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建设。202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对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从1991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成立的我国第一家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再到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刑事、民事、行政综合审判改革,推动综合审判实质化运行。这一探索历程,彰显了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理念的不断深化——由单一的刑事司法保护,逐步转向刑事、民事、行政综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