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施策 全链跟进 协同共治
2025年08月13日
字数:1533
录,明确分类的标识、颜色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和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的密闭化车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全链条管理确保每一类垃圾“从投放到归宿”全程独立闭环,真正实现分类目的。其二,最大化资源回收利用效率。全链条管理确保可回收物在收集、转运过程中不被污染,大幅提高其再生利用价值和市场接纳度。如,厨余垃圾的单独收运和处理,避免了与其他垃圾混合导致的腐烂变质和交叉污染,使其能高效转化为沼气、有机肥等资源;有害垃圾被安全运输至有资质的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其在混合处理过程中污染环境或危害健康。《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针对“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规定的“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能否落实首先需要在分类、运输等上游环节的严格把关。
协同共治 发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治理优势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外部性。从公共性的角度看,清洁的环境是公共物品,垃圾分类产生的环境效益(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惠及全社会;从外部性的角度讲,个人或单位不分类或乱扔垃圾,会增加社会处理成本、污染环境,损害他人利益,个人或单位认真分类,为社会带来环境效益,但自身可能付出额外的时间、精力成本。因此,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看似“关键小事”,实则影响每个人身体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民生大事”,需要协同共治。
《条例》体现的协同共治,一方面是国家机构体系内部的协同。我国行政执法体制具有典型的行业管理色彩,反映在生活垃圾分类领域,可能因为缺乏沟通与合作,形成信息壁垒,影响问题解决的效能。《条例》涉及人民政府职权职责的有十四条、二十一处,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有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十三个,《条例》还通过诸如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纳入监督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等具体要求,旨在强化执法协作、提升监管合力。另一方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涉及主体多元,责任边界交叉。除了前述国家机构的尽职履责、相互配合外,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入圈”协同。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设定“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义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及其具体责任内容;《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村委会、居委会以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等,确保生活垃圾的处置合法合规;《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生产者、销售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通过“鼓励”的方式引导其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条例》第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新闻媒体与普通公民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舆论监督与举报、投诉,以此促进《条例》实施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
协同共治 发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治理优势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外部性。从公共性的角度看,清洁的环境是公共物品,垃圾分类产生的环境效益(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惠及全社会;从外部性的角度讲,个人或单位不分类或乱扔垃圾,会增加社会处理成本、污染环境,损害他人利益,个人或单位认真分类,为社会带来环境效益,但自身可能付出额外的时间、精力成本。因此,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看似“关键小事”,实则影响每个人身体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民生大事”,需要协同共治。
《条例》体现的协同共治,一方面是国家机构体系内部的协同。我国行政执法体制具有典型的行业管理色彩,反映在生活垃圾分类领域,可能因为缺乏沟通与合作,形成信息壁垒,影响问题解决的效能。《条例》涉及人民政府职权职责的有十四条、二十一处,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有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十三个,《条例》还通过诸如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纳入监督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等具体要求,旨在强化执法协作、提升监管合力。另一方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涉及主体多元,责任边界交叉。除了前述国家机构的尽职履责、相互配合外,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入圈”协同。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设定“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义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及其具体责任内容;《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村委会、居委会以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等,确保生活垃圾的处置合法合规;《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生产者、销售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通过“鼓励”的方式引导其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条例》第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新闻媒体与普通公民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舆论监督与举报、投诉,以此促进《条例》实施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