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推动垃圾分类工作提质增效

2025年08月13日 字数:980

类投放意识。
  突出源头减量 规范分类标准
  源头减量是生活垃圾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条例》明确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生产者、销售者执行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要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等,减少废弃物产生,降低处理成本。
  《条例》规范了分类标准,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同时,《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的确定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加强全链条监管 促进循环利用
  《条例》细化规定收运、处理单位的要求,明确区分生活垃圾类别运输和处理。加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政府及部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创新回收模式,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利用处理能力建设,逐步减少以卫生填埋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同时,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取防臭、防尘等污染防控措施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监督与保障方面,《条例》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纳入监督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化水平。
  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数据共享互通。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选择有能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