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画卷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2025年08月13日
字数:1836
法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根据新任务新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积极探索丰富立法形式,不断推进新时代我国立法体制的实践发展。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此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将原来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由49个较大的市增加到目前的289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广东东莞、中山,海南儋州,甘肃嘉峪关)。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次重要完善。这次修法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可以说,是全国范围内治理方式的一个重大变革。”武增指出,实践中,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适用和把握是较为宽泛的,绝大多数设区的市的立法需求都得到了支持。设区的市有立法权之前,通过发布文件进行治理,有立法权之后,通过地方立法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治理,为地方治理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进一步扩大完善地方立法权限
2023年,立法法又一次迎来修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这是党的二十大后第一部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对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次修法过程中,一些地方建议适当扩大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以适应实践中地方不断增长的立法需求。
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表述,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进一步扩大和完善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实际需要。同时,考虑到地方创新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基层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对建立健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适应地方立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扩大和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对于更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更好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武增说。
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重要补充,最主要的职能就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策、中央精神、国家法律落地生根,解决好法治通达群众、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十年来,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推进城乡建设与管理、基层治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立法,涵盖物业管理、文明促进、烟花爆竹、城市养犬、垃圾分类、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层治理问题,取得显著成绩——
在经济发展领域,制定《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台州市促进乡村片区组团发展规定》等,通过立法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基层治理领域,制定《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宿州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等,加强民生领域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制定《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嘉峪关市绿化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为守住绿水青山提供法治支撑。
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制定《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洛阳市二里头遗址保护条例》等,通过法治手段加强各地优秀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法者,治之端也。十年来,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足地方实际,不断积极探索,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权限,以法治的力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百姓安居乐业,不断擦亮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底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画卷中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根据新任务新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积极探索丰富立法形式,不断推进新时代我国立法体制的实践发展。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此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将原来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由49个较大的市增加到目前的289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广东东莞、中山,海南儋州,甘肃嘉峪关)。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次重要完善。这次修法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可以说,是全国范围内治理方式的一个重大变革。”武增指出,实践中,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适用和把握是较为宽泛的,绝大多数设区的市的立法需求都得到了支持。设区的市有立法权之前,通过发布文件进行治理,有立法权之后,通过地方立法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治理,为地方治理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进一步扩大完善地方立法权限
2023年,立法法又一次迎来修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这是党的二十大后第一部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对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次修法过程中,一些地方建议适当扩大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以适应实践中地方不断增长的立法需求。
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表述,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进一步扩大和完善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实际需要。同时,考虑到地方创新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基层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对建立健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适应地方立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扩大和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对于更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更好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武增说。
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重要补充,最主要的职能就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策、中央精神、国家法律落地生根,解决好法治通达群众、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十年来,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推进城乡建设与管理、基层治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立法,涵盖物业管理、文明促进、烟花爆竹、城市养犬、垃圾分类、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层治理问题,取得显著成绩——
在经济发展领域,制定《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台州市促进乡村片区组团发展规定》等,通过立法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基层治理领域,制定《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宿州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雅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避险若干规定》等,加强民生领域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制定《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嘉峪关市绿化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为守住绿水青山提供法治支撑。
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制定《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佳木斯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洛阳市二里头遗址保护条例》等,通过法治手段加强各地优秀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法者,治之端也。十年来,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足地方实际,不断积极探索,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权限,以法治的力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百姓安居乐业,不断擦亮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底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画卷中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