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释法说理问题的研究
2025年07月10日
字数:1359
□ 文/曹栋
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是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载体,是高质量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集中体现,也是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直接窗口。然而,基层检察机关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说理不充分、针对性不足、规范欠缺等问题。本文将结合理论探讨与实践经验,系统分析基层检察机关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内涵、问题与优化途径。
一、释法说理的双重面向
(一)释法说理的双重面向
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看,“释法”和“说理”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
“释法”: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借助文义、体系、目的等方法阐明法律含义。传统方法论(如大陆法系的语法、历史、体系、目的四分法)虽能提供解释选项,但难以独立解决复杂争议,需要依靠说理对解释决定进行证成。
“说理”:通过逻辑论证与价值衡量,把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相联结。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要求法官做出“说理充分的论文式判决”,以平衡个案解决与先例影响;大陆法系也需要突破成文法的局限性,通过说理来回应争议。
(二)释法说理的价值维度
保障司法公正。释法说理能够清晰展示法律适用的过程和依据,避免司法裁判的随意性,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详细解释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能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理解司法决策的合理性,增强对司法的信任。
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在不同的检察法律文书中,释法说理可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和指导,从而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深入分析和论证法律问题,有助于形成一致的法律适用标准,减少因法律理解差异导致的裁判不公。
增强司法公信力。良好的释法说理能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透明,提高司法的可接受性。当当事人理解司法决策的依据时,更易接受裁判结果,从而减少上诉和申诉的发生,增强司法公信力。
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是法治宣传的重要形式,通过向社会公众展示法律的适用过程和结果,能实现“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效应,提高公众法律意识,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促进司法责任制落实。明确检察官的论证义务,倒逼高质效办案。
二、释法说理的问题与挑战
(一)理论困境
解释方法的不自足性:文义、历史等方法只能提供可能性选项,无法解决规范冲突或价值争议。例如,凯尔森指出“无方法可鉴别规范多种解读中的唯一正确性”。
认知主义预设的缺陷:传统解释学将法律解释视为“发现先在意义”的认知活动,忽视说理在价值权衡中的作用。
(二)实践问题
对象区分不足。释法说理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和当事人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阐述,但在实践中,忽视了当事人的认知差异。例如,不考虑当事人年龄、文化程度,导致“法言法语”难以被当事人接受。
说理不充分。部分检察法律文书在释法说理方面存在不足,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不够深入,法律适用的解释过于简略,未能充分阐述裁判的理由和依据,这使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难以理解司法决策的过程,容易产生质疑和误解。
语言表达不清晰。有些文书的语言表达不够准确、简洁,存在歧义或模糊之处,影响了释法说理的效果。特别是在复杂案件中,文书语言表达不清,容易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适用的误解。
制度保障欠缺。评价标准不统一、激励机制不健全,部分基层检察官存在“重结论轻论证”的思维倾向。
三、问题成因多维度透视
主体能力层面。部分检察人员法学素养和能力有限,缺乏深入分析法律问题和进行严谨逻辑推理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一些检察人员对释法说理
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是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载体,是高质量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集中体现,也是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直接窗口。然而,基层检察机关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说理不充分、针对性不足、规范欠缺等问题。本文将结合理论探讨与实践经验,系统分析基层检察机关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内涵、问题与优化途径。
一、释法说理的双重面向
(一)释法说理的双重面向
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看,“释法”和“说理”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
“释法”: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借助文义、体系、目的等方法阐明法律含义。传统方法论(如大陆法系的语法、历史、体系、目的四分法)虽能提供解释选项,但难以独立解决复杂争议,需要依靠说理对解释决定进行证成。
“说理”:通过逻辑论证与价值衡量,把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相联结。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要求法官做出“说理充分的论文式判决”,以平衡个案解决与先例影响;大陆法系也需要突破成文法的局限性,通过说理来回应争议。
(二)释法说理的价值维度
保障司法公正。释法说理能够清晰展示法律适用的过程和依据,避免司法裁判的随意性,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详细解释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能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理解司法决策的合理性,增强对司法的信任。
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在不同的检察法律文书中,释法说理可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和指导,从而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深入分析和论证法律问题,有助于形成一致的法律适用标准,减少因法律理解差异导致的裁判不公。
增强司法公信力。良好的释法说理能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透明,提高司法的可接受性。当当事人理解司法决策的依据时,更易接受裁判结果,从而减少上诉和申诉的发生,增强司法公信力。
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是法治宣传的重要形式,通过向社会公众展示法律的适用过程和结果,能实现“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效应,提高公众法律意识,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促进司法责任制落实。明确检察官的论证义务,倒逼高质效办案。
二、释法说理的问题与挑战
(一)理论困境
解释方法的不自足性:文义、历史等方法只能提供可能性选项,无法解决规范冲突或价值争议。例如,凯尔森指出“无方法可鉴别规范多种解读中的唯一正确性”。
认知主义预设的缺陷:传统解释学将法律解释视为“发现先在意义”的认知活动,忽视说理在价值权衡中的作用。
(二)实践问题
对象区分不足。释法说理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和当事人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阐述,但在实践中,忽视了当事人的认知差异。例如,不考虑当事人年龄、文化程度,导致“法言法语”难以被当事人接受。
说理不充分。部分检察法律文书在释法说理方面存在不足,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不够深入,法律适用的解释过于简略,未能充分阐述裁判的理由和依据,这使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难以理解司法决策的过程,容易产生质疑和误解。
语言表达不清晰。有些文书的语言表达不够准确、简洁,存在歧义或模糊之处,影响了释法说理的效果。特别是在复杂案件中,文书语言表达不清,容易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适用的误解。
制度保障欠缺。评价标准不统一、激励机制不健全,部分基层检察官存在“重结论轻论证”的思维倾向。
三、问题成因多维度透视
主体能力层面。部分检察人员法学素养和能力有限,缺乏深入分析法律问题和进行严谨逻辑推理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一些检察人员对释法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