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陕西优势加强我省文化安全立法工作
2025年07月10日
字数:1824
障陕西省文化安全工作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从制度建构、规范层级、权责配置、原则设定、技术标准进行多维规范。对文化安全保障工作开展具有开创性。
保障《条例》的实施需要确保该条例对文化安全保护工作具有切实的推进作用,这要求《条例》的起草要经历“人大主导—政府协同—专家论证—公众参与”这一过程。省人大作为立法枢纽需要发挥统筹协调功能,整合地方性法律行业优势与行政主管部门实践积累,建构科学的跨部门权责配置。具体到制度设计,文化安全不仅仅是一个法治亦或是安全命题,需要省人大进行主导,整合公安、市场监管、文物、建设等部门以及重点保护区域的市、区人民政府参与起草,依托多轮论证会议与听证程序进行协商,同时,系统吸纳法律、历史、文博、民俗、文化创意等行业领域专家的意见,形成智力支持,做到安全规范与文化价值兼备。
该《条例》力图呈现出三重治理效能:其一,确立文化安全保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陕西省文化安全先进性”原则;其二,创新“分类管理—突出重点—重视传承”的治理模式;其三,塑造具有地方性特色的文化安全治理范式。通过精密化的制度设计与专业化的治理方式,成功实现了文化安全保障与文化事业创新的辩证统一。
(二)立足我省实际需要,结合地域情况
地方性立法的最大优势是立法更加精确、更加符合地域实情。《条例》事关文化安全这一国家安全领域,上位法依据应以《国家安全法》为参考,同时也要符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到创新性协调性的有机统一。同时,由于陕西省蕴藏着许多未被完整开采挖掘的历史文化资源,针对其保障工作建构动态化保护治理体系,既保障历史文化资源的物质形态完整性,又推动其社会功能再生,更通过价值转化机制构建起文化资源保护与文化安全工作相协调的内生性发展机制。
(三)坚持系统立法思路,进行顶层设计
《条例》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陕西省历史文化资源、文化产业链条的总体发展情况,对未开发资源进行预案,重视立法的顶层设计,运用《条例》为文化安全工作提供一套结合各主体、各层面、系统性与支持性兼具的保障系统,推动我省文化安全事业的有机运行。并且,《条例》的规范体系建构应从客体识权责分配、义务设定、实施路径、操作框架、治理效能等方面出发。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建立体系思维突破单一专门法的局限,可以实现文化安全保障工作中各个要素的有机衔接,最终在陕西实践中建构起“规范制度—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三位一体的文化安全保障范式,为我国文化安全工作提供具有示范价值的规范样本。
(四)坚持明确具体立法,确保可操作性
法律文本规范具有规范要素的确定性、调整事项的具体性与实施操作的可行性等特征。在这一要求下,地方性法规较中央法规而言更应在规范和实施层面重视具体性与可行性。“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的权力,必须是具有明确的实质性标准,避免授权性规范或文件的模糊标准”具体而言,在立法过程中应精准确定规制主体,限缩授权空间,确保每个问题都有对应部门进行处理,规避各个部门互相推诿,造成制度空转的相关风险。
(五)深入考察经济环境,进行合理区分
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我们更好地统筹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关系。文化安全与文化产业发展是共生关系,立法时需要在保障文化安全的同时实现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条例》应紧紧围绕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时代背景,结合文化要素更加活跃的社会现实,正确处理文化安全保障的范围,避免“围城化”立法。针对文物与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需要与文物保护之间的法治天平,避免因不加分级、整合的单一保护损害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与我省的经济发展。同时,应激发文化相关领域的内生活力,使其产生经济价值转化。力求实现文化安全保障与经济良性发展的辩证统一。
(六)广大群众自觉参与,筑牢文化堤坝
《条例》有利保护陕西省的文化安全工作,是保障陕西省人民文化参与权的重要纽带,容易取得人民群众的社会认同。《条例》制定完成后,具体实施工作中,应重视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人民群众的自觉参与,形成保障文化安全的坚实群众基础,增强人民群众社会责任感,形成全省保障文化安全的良好氛围。
同时,《条例》的制定并不代表文化安全工作态势的绝对稳定,当前世界范围内文化软实力交锋加剧,对文化安全的冲击不断增强,法治在维护文化安全工作中的层级与效用至关重要。文化安全立法工作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需要及时进行完善,使我省文化安全保障事业取得新的发展。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
保障《条例》的实施需要确保该条例对文化安全保护工作具有切实的推进作用,这要求《条例》的起草要经历“人大主导—政府协同—专家论证—公众参与”这一过程。省人大作为立法枢纽需要发挥统筹协调功能,整合地方性法律行业优势与行政主管部门实践积累,建构科学的跨部门权责配置。具体到制度设计,文化安全不仅仅是一个法治亦或是安全命题,需要省人大进行主导,整合公安、市场监管、文物、建设等部门以及重点保护区域的市、区人民政府参与起草,依托多轮论证会议与听证程序进行协商,同时,系统吸纳法律、历史、文博、民俗、文化创意等行业领域专家的意见,形成智力支持,做到安全规范与文化价值兼备。
该《条例》力图呈现出三重治理效能:其一,确立文化安全保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陕西省文化安全先进性”原则;其二,创新“分类管理—突出重点—重视传承”的治理模式;其三,塑造具有地方性特色的文化安全治理范式。通过精密化的制度设计与专业化的治理方式,成功实现了文化安全保障与文化事业创新的辩证统一。
(二)立足我省实际需要,结合地域情况
地方性立法的最大优势是立法更加精确、更加符合地域实情。《条例》事关文化安全这一国家安全领域,上位法依据应以《国家安全法》为参考,同时也要符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到创新性协调性的有机统一。同时,由于陕西省蕴藏着许多未被完整开采挖掘的历史文化资源,针对其保障工作建构动态化保护治理体系,既保障历史文化资源的物质形态完整性,又推动其社会功能再生,更通过价值转化机制构建起文化资源保护与文化安全工作相协调的内生性发展机制。
(三)坚持系统立法思路,进行顶层设计
《条例》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陕西省历史文化资源、文化产业链条的总体发展情况,对未开发资源进行预案,重视立法的顶层设计,运用《条例》为文化安全工作提供一套结合各主体、各层面、系统性与支持性兼具的保障系统,推动我省文化安全事业的有机运行。并且,《条例》的规范体系建构应从客体识权责分配、义务设定、实施路径、操作框架、治理效能等方面出发。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建立体系思维突破单一专门法的局限,可以实现文化安全保障工作中各个要素的有机衔接,最终在陕西实践中建构起“规范制度—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三位一体的文化安全保障范式,为我国文化安全工作提供具有示范价值的规范样本。
(四)坚持明确具体立法,确保可操作性
法律文本规范具有规范要素的确定性、调整事项的具体性与实施操作的可行性等特征。在这一要求下,地方性法规较中央法规而言更应在规范和实施层面重视具体性与可行性。“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的权力,必须是具有明确的实质性标准,避免授权性规范或文件的模糊标准”具体而言,在立法过程中应精准确定规制主体,限缩授权空间,确保每个问题都有对应部门进行处理,规避各个部门互相推诿,造成制度空转的相关风险。
(五)深入考察经济环境,进行合理区分
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我们更好地统筹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关系。文化安全与文化产业发展是共生关系,立法时需要在保障文化安全的同时实现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条例》应紧紧围绕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时代背景,结合文化要素更加活跃的社会现实,正确处理文化安全保障的范围,避免“围城化”立法。针对文物与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需要与文物保护之间的法治天平,避免因不加分级、整合的单一保护损害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与我省的经济发展。同时,应激发文化相关领域的内生活力,使其产生经济价值转化。力求实现文化安全保障与经济良性发展的辩证统一。
(六)广大群众自觉参与,筑牢文化堤坝
《条例》有利保护陕西省的文化安全工作,是保障陕西省人民文化参与权的重要纽带,容易取得人民群众的社会认同。《条例》制定完成后,具体实施工作中,应重视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人民群众的自觉参与,形成保障文化安全的坚实群众基础,增强人民群众社会责任感,形成全省保障文化安全的良好氛围。
同时,《条例》的制定并不代表文化安全工作态势的绝对稳定,当前世界范围内文化软实力交锋加剧,对文化安全的冲击不断增强,法治在维护文化安全工作中的层级与效用至关重要。文化安全立法工作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需要及时进行完善,使我省文化安全保障事业取得新的发展。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