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乡村发展中的角色嬗变与实践创新

2025年07月10日 字数:1850
“三议三公开”程序,即村民提议、两委商议、代表决议,促使协商民主实现制度化,同时做到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执行公开,保证法律议题契合村民需求。在土地流转、集体经济分红等关键领域,通过法律程序明确权责,实现利益联结法治化。此外,组建由村民代表、法律顾问、乡镇干部构成的“法治评议会”,定期审查村级决策合法性,并将结果与村干部绩效挂钩,形成监督评价常态化的闭环。资源协同性:整合与创新。将法律资源与社会资本融合,把传统乡贤调解与现代法律程序相结合,提升调解权威性;推动跨区域资源联动,实现发达地区与欠发达乡村结对,共享法律专家库、典型案例库等资源。
  因此,相较于“送法下乡”,“用法兴乡”模式在规则层面,它摒弃了单向的法律移植,转而强调国家法与乡土规则的双向调适,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在动力机制上,突破资源输入的路径依赖,将法治建设与产业发展、信用体系深度绑定,使守法用法成为村民的理性选择;在主体建构方面,以参与式赋能替代灌输式普法,培育村民的法律应用能力。这种转变不仅解决了“送法下乡”存在的可持续性不足和主体缺位等问题,更推动法律从外部治理工具向内生发展资源的转变,实现乡村法治建设从“政府主导”向“村民自觉”的历史性跨越。
  法律赋能乡村振兴的协同效应与功能嬗变
  (一)法律赋能与参与式发展的协同效应
  在实践中,法律赋能理论与参与式发展理论形成了相互强化的合力,共同推动乡村从“被动治理”向“主动发展”转型。二者的协同作用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主体性激活:从“客体”到“主体”。法律赋能通过普法教育、法律服务下沉提升村民的法律认知与能力,使其具备“用法”的意识和技能。参与式发展则通过村民议事会等机制,赋予村民在决策、执行、监督中的话语权,确保其不仅是法律的“接受者”,更是乡村治理的“主导者”。通过法律赋能提供“能力支撑”,参与式发展提供“实践场域”,二者结合使村民从“被动守法”转向“主动用法”。
  治理结构优化:从“单一管控”到“多元共治”。法律赋能通过制度供给规范乡村治理,避免“人治”弊端。参与式发展则通过引入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构建协同治理网络。法律为多元共治提供规则框架,而参与式发展确保各方利益均衡。
  可持续发展:从“短期项目”到“长效机制”。法律赋能通过法治文化培育使法律成为村民的内在认同,而非外部强制。参与式发展则通过组织化建设增强村民集体行动能力,确保发展可持续。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提供稳定制度保障,参与式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二)法律功能的动态升级:从工具到价值
  乡村法治建设大致呈现出从资源输入到能力建设,再到价值输出的阶梯式发展过程。在不同时期,法律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实效也有所不同。
  在资源输入时期,乡村往往面临着法律资源匮乏的困境。为解决此问题,通过一系列资源输入举措,推动法律普及。这一阶段法律主要发挥工具性作用,重点聚焦于纠纷调解,初步满足了乡村对法律的基本需求,为后续发展奠定基础。
  随着资源输入取得一定成效,乡村进入能力建设阶段。通过积极培育“法律明白人”,完善村民议事制度,促使村民从“被动学法”逐步转变为“主动用法”,显著提升村民自主调解纠纷的能力。同时,法律的功能进一步拓展,进入法治与经济融合的功能性阶段。如打造法治研学基地,丰富法治实践形式,实现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初步结合,法律对乡村发展的推动作用愈发凸显。
  在资源输入和能力建设的积累下,乡村迎来价值输出阶段。法律已成为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法治+文旅”模式成效显著,带动村集体收入,形成了可持续的法治经济生态。在这一阶段,法律角色也上升到价值性层面,宪法广场、法治家风讲座等活动不断塑造村民对法律的信仰,使法治认同度不断提高。法律不再仅仅是解决问题的工具,更成为乡村文化和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着乡村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全面、深入且可持续的发展。
  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为乡村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与挑战。未来,乡村法治建设应进一步深化“用法兴乡”的实践创新;强化法律赋能的精准性,针对不同乡村的发展需求提供差异化法治服务;完善参与式治理机制,拓宽村民、社会组织与市场主体的法治参与渠道;推动法治与产业、文化、生态等领域的深度融合,使法律真正成为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从“送法下乡”到“用法兴乡”的转型,不仅是乡村法治建设路径的优化,更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只有通过法律赋能与参与式发展的协同推进,才能实现乡村从“法治输入”到“法治内化”的质变,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