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乡村发展中的角色嬗变与实践创新
2025年07月10日
字数:912

□ 文/魏浩汐
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为乡村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与挑战。本文基于法律赋能理论与参与式发展理论,系统梳理了法律在乡村发展中的角色嬗变与实践创新路径,揭示法治建设与乡村振兴的协同逻辑。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法治建设是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传统的“送法下乡”模式在实践中面临法律供给与需求脱节、形式化“内卷”等困境,亟需向“用法兴乡”转型,以激发乡村内生发展动力。本文基于法律赋能理论和参与式发展理论,探讨法律在乡村发展中的角色嬗变与实践创新。研究表明,法律赋能与参与式发展的协同效应能够有效提升村民主体性、优化治理结构并促进可持续发展,为乡村法治建设从“外部输入”转向“内生驱动”提供可行路径。
问题的提出
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大战略举措,而法治则是此过程中的重要保障。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均强调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为理解法律在乡村振兴中的功能转变提供了政策语境。然而,当前以“送法下乡”为主导的法治建设模式在实践中面临多重困境,具体表现为法律供给与村民需求脱节、法治建设形式化“内卷”、法律执行困难、法治建设可持续性不足等方面。这些现实难题凸显了乡村法治建设的迫切需求,也为理论创新提供了实践基础。
从理论视角看,法律赋能理论的演进揭示了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该理论在《让法律为每一个人服务》中有所阐述,强调通过法律手段提升弱势群体运用法律的能力,在乡村场域可以表现为从“法律供给”到“法律内化”的阶段性跃迁;与此同时,参与式发展理论则进一步补充了主体性建构维度,其倡导的多元共治理念与乡村振兴“农民主体地位”原则形成深层契合,二者共同构成“用法兴乡”模式的理论基础。
从“送法下乡”到“用法兴乡”的实践路径及其内在逻辑
(一)“送法下乡”奠定法治基础
“送法下乡”作为国家法治建设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能乡村的初始阶段。该模式主要通过行政力量推动法律资源向农村地区输送,旨在解决乡村法律服务短缺与法治意识薄弱的问题。在实践层面表现为三个典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