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由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报告更为合适

2025年07月10日 字数:602
  □文/王鸿任
  笔者认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向常委会报告,相对于由有关机关、组织报告更为合适。
  有利于实现交办与报告的一致性。代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建议的交办主体,也是办理情况报告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可以实现从开始交办到办结报告的一致性,更显程序完整。
  有利于增强办理情况的真实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不仅是代表建议的交办主体,根据代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这一主体还承担着“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职责,对承办单位办理建议的全过程比较清楚,尤其是对办理中存在问题进行过具体指导的,对其最后的办理结果最有评估权。而承办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报告办理情况,有时会回避这些存在问题。
  有利于体现办理情况的整体性。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可以“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因此除了“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所属部门承办代表建议之外,还会有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也是承办单位,如果由承办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报告办理情况,必然是各自报告各自的办理情况,而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报告办理情况,不仅可以将所有建议的办理情况综合报告,而且可以就整体办理情况进行一些有益的分析,譬如办理建议数量、质量的年度性分析比较,办理实践中的新鲜经验和亟待纠正的问题等,更能体现建议办理的整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