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法典是中国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化最佳选择

2025年07月10日 字数:857

  通过梳理中国生态环境立法的历史与现状,明确“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对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化的需求,以及比较立法体系化不同路径,可以说,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中国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化最佳选择。


  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306部,其中,生态环境立法多达35部,远超其他立法。
  2022年召开的全国生态环保立法座谈会透露,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形成了涵盖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系统,覆盖全面、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法律制度体系。
  虽然有了形成体系的多部生态环境法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仍然十分必要。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实效性,这一现状与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因此,必须以新的立法理念、立法方式,通过编纂专门的生态环境法典来解决问题。
  存在“堵点”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出台。以此为标志,我国的生态环保立法一直走在“快车道”上。40多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并在民事、刑事、行政、经济和诉讼立法中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与此同时,还有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余件地方性法规以及党内法规近10件。可以说,这些法律法规已涵盖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基本解决了生态环境领域“有法可依”的问题。
  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两个明显的“堵点”。
  一个“堵点”是由于立法时间跨度大、单行法数量多,导致矛盾冲突多、重复率高、类型化不足,适用困难。
  比如,我国目前有近十部污染防治立法,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土壤等污染防治法的条文与环境保护法重复率达30%以上。而污染防治单行法之间,既交叉重叠又矛盾冲突。有的法律已修改多达6次,有的法律20多年未作修改,法律之间的诸多矛盾冲突难以得到统一。此外,一些基本制度在不同的单行法中,适用原则、适用程序、适用条件、处罚主体或处罚形式都不完全一致,导致执法和司法困难。
  还有一个“堵点”,由于生态环境立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分属不同法律部门,导致不同门类的立法存在从价值目标到制度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