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和矛盾纠纷化解法治路径研究

2025年06月03日 字数:1885
调解方法单一,难以满足复杂纠纷的化解需求。此外,司法资源有限,一些简单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司法负担。
  基层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
  基层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必要性。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基层检察院有责任在法治框架下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多样,需要基层检察院发挥专业优势,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目前,基层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的现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参与方式多样化,包括法律监督、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二是工作领域不断拓展,从传统的刑事检察向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领域延伸。三是与社会各界的协作不断加强,形成了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格局。
  服务大局的必然要求。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总要求中,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作出新贡献”。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职责和使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是社会治理创新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和内容,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不容检察机关缺位。
  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防止行政权和审判权异化,稳定宪法体制下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秩序的职能。检察机关不直接救济私权利,而是通过监督公权力运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通过监督公权力行使实现私权力救济。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全社会的共同行为,与社会公共事务利益相关的主体都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主要针对公权力的监督权,在防止权力违法、异化方面发挥着绝对的作用。就基层而言,事繁法宽、事多人少,推进现代化社会治理催生了更多的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使用,而通过外部的法律监督将其约束在法治框架之中,正是基层检察院的职责和使命。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倒逼公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正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
  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的坚实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问题比较突出,我国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在基层,社会矛盾的集中高发地也在基层。面对新的形势,要有效解决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必须运用法治的手段,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而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通过规范、约束公权力的运行,协调物质文化、公平正义、安全保障、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利益矛盾冲突,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使基层社会矛盾能够和平、理性地化解,从而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完善基层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和矛盾纠纷化解的法治路径
  基层检察院在矛盾纠纷化解中扮演着多重角色。首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基层检察院通过依法办案、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其次,作为中立第三方,基层检察院可以发挥调解作用,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再次,基层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完善制度、改进工作,预防类似矛盾纠纷的再次发生。
  在实践中,基层检察院探索出了多种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模式。如“检调对接”模式,即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组织协作,将符合条件的案件引入调解程序;“公开听证”模式,通过公开、透明的听证程序,促进矛盾纠纷的公正解决;“检察建议”模式,针对矛盾纠纷中暴露出的普遍性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这些实践,不仅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还促进了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和矛盾纠纷化解的法治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持续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做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全方位监督,不断促进检察业务融合发展,形成“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合力。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线索发现移送机制,以内部联动推进各业务工作互融互促,实现对基层治理工作中各部门、各行业闭环式监督。加强对公安、司法、法院等机关派驻机构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建立侦查、审判、执行、民事等多维度立体式监督格局,实现刑事案件从侦查到执行的同步监督、实时监督,及时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建立与社区矫正机构协作联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