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和矛盾纠纷化解法治路径研究

2025年06月03日 字数:1015

  □文/刘开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基础坚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立足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在推动社会治理、维护平安稳定、防范重大风险、增进民生福祉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强基导向的政策制度优势,将职能发挥转化为治理效能,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体现检察自觉与担当。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健全社会治理体系作出专门部署。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健全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全面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夯实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也是其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基础坚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立足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在推动社会治理、维护平安稳定、防范重大风险、增进民生福祉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强基导向的政策制度优势,将职能发挥转化为治理效能,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体现检察自觉与担当。
  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态势,有效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是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关键。
  新型基层矛盾不断出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基层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人口流动加剧,利益格局不断调整,新的利益格局之间互相冲突。一方面,不断出现新型矛盾纠纷,如劳资、医疗、消费、赡养抚养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各种新型纠纷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另一方面,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在利益失衡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这些纠纷和冲突如果不能以法治方式及时化解,必将影响社会稳定。
  矛盾纠纷的特点与类型。基层矛盾纠纷呈现出类型多样、成因复杂、易激化等特点。从类型上看,主要包括邻里、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涉法涉诉信访纠纷等。这些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已建立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各调解机制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配合,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导致纠纷化解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部分调解人员专业素质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