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浅析
2025年06月03日
字数:1800
所产生的效益每年给予一定的分红,这种基于身份给予的分红是否因户籍改变而停止,或者可否继承留有空白。《蓝田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资格权自动终止;自愿有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的。《绍兴市柯桥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仍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第九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取消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第十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取消其宅基地资格权。目前,各地关于宅基地退出的实施仍处于探索状态,区分了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两权相对分离,可分别处理,给之后的宅基地改革留下弹性空间。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计和合理利用完善思考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定与政策衔接构思
我国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体资格、流转方式、流转权利等方面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严格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身份,只有具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成员身份的人、农村户籍才能申请并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禁止将农房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或城镇居民流转。但是,政策试点作为一种以“局部试验带动整体改革”的渐进式国家治理机制与政策创新手段,存在于各个重要的公共行政领域之中,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也不例外。2015年,政府开始以试点改革方式探索具有普遍价值的宅基地制度优化方案。2017年,改革试点地区扩展到全国33个县(市、区)。2020年,全国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决策下启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试点。可见,法律规定与政策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冲突。
从目前宅基地的改革试点经验分析,在贯彻执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中拓展了宅基地使用权,提出宅基地经营权的概念,这个概念虽然在立法上仍然处于一种讨论状态,不少地方已经进入到具体操作阶段,文件中具体规定宅基地经营权的主体、合作方式与决策程序等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虽然对法律规定有突破,但范围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不会给基本的宅基地制度造成冲击。从这个层面看,能够协调法律规定与政策推进之间冲突,以区县出台的办法规定,平衡法律留白的空间,起到很好的作用。
(二)宅基地使用权利用制度设计完善
从政策的发展形势来看,宅基地使用权开发利用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面,资金下乡的配套制度必须完善。在“三权分置”改革下,可将宅基地所有权转化为集体权票,促进流转和增值。为实现宅基地所有权,须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权利内容和行使方式;加强监管力度,建立监管机制,确保合法行使;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资格权的实现形式包括分配申请权、居住保障权、收益权和有限处分权,须明确资格权依据,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确保资格权的实现和宅基地管理的公正透明。在制度建设层面,一直以来都是强调保障农村和农民利益,不管是在开放过程中在宅基地上共建房屋,还是引入外来资金开发,在农村基础设施完善的基础上,资金下乡才能推动农村、农业发展。为实现宅基地使用权,须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权利内容、行使方式和流转程序。在没有法律法规规范的空白处,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监管机制,确保合法规范行使,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数据库和交易平台,提高流转效率和便捷性,保障合作资金的安全。
(三)完善退出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后的保障制度
在以县域为载体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宅基地改革涉及城乡之间的劳动力、资本、土地等要素流动问题。工业化发展必然会冲击农业社会的进程,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是必然趋势,但需要循序渐进,平稳过渡,尊重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保障制度。法律层面将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做了区分,给予农民很好的选择空间,尊重农民意愿,在资格权进退上规定虽然严格,但较为明确。一些试点地区对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后,保留了资格权,让退出农民一定期限内享受宅基地收益分红,避免“一刀切”产生的风险,对于农民有长久的保障。在制度建设上,以自愿为原则,前期充分协商,后期长远考虑,实现城乡灵活流动,充分调动人员、资源的流动,壮大农村经济。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计和合理利用完善思考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定与政策衔接构思
我国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体资格、流转方式、流转权利等方面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严格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身份,只有具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成员身份的人、农村户籍才能申请并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禁止将农房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或城镇居民流转。但是,政策试点作为一种以“局部试验带动整体改革”的渐进式国家治理机制与政策创新手段,存在于各个重要的公共行政领域之中,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也不例外。2015年,政府开始以试点改革方式探索具有普遍价值的宅基地制度优化方案。2017年,改革试点地区扩展到全国33个县(市、区)。2020年,全国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决策下启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试点。可见,法律规定与政策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冲突。
从目前宅基地的改革试点经验分析,在贯彻执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中拓展了宅基地使用权,提出宅基地经营权的概念,这个概念虽然在立法上仍然处于一种讨论状态,不少地方已经进入到具体操作阶段,文件中具体规定宅基地经营权的主体、合作方式与决策程序等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虽然对法律规定有突破,但范围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不会给基本的宅基地制度造成冲击。从这个层面看,能够协调法律规定与政策推进之间冲突,以区县出台的办法规定,平衡法律留白的空间,起到很好的作用。
(二)宅基地使用权利用制度设计完善
从政策的发展形势来看,宅基地使用权开发利用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面,资金下乡的配套制度必须完善。在“三权分置”改革下,可将宅基地所有权转化为集体权票,促进流转和增值。为实现宅基地所有权,须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权利内容和行使方式;加强监管力度,建立监管机制,确保合法行使;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资格权的实现形式包括分配申请权、居住保障权、收益权和有限处分权,须明确资格权依据,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确保资格权的实现和宅基地管理的公正透明。在制度建设层面,一直以来都是强调保障农村和农民利益,不管是在开放过程中在宅基地上共建房屋,还是引入外来资金开发,在农村基础设施完善的基础上,资金下乡才能推动农村、农业发展。为实现宅基地使用权,须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权利内容、行使方式和流转程序。在没有法律法规规范的空白处,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监管机制,确保合法规范行使,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数据库和交易平台,提高流转效率和便捷性,保障合作资金的安全。
(三)完善退出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后的保障制度
在以县域为载体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宅基地改革涉及城乡之间的劳动力、资本、土地等要素流动问题。工业化发展必然会冲击农业社会的进程,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是必然趋势,但需要循序渐进,平稳过渡,尊重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保障制度。法律层面将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做了区分,给予农民很好的选择空间,尊重农民意愿,在资格权进退上规定虽然严格,但较为明确。一些试点地区对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后,保留了资格权,让退出农民一定期限内享受宅基地收益分红,避免“一刀切”产生的风险,对于农民有长久的保障。在制度建设上,以自愿为原则,前期充分协商,后期长远考虑,实现城乡灵活流动,充分调动人员、资源的流动,壮大农村经济。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